多为牟利是什么意思(牟利是什么意思-)


梳理出部分与牟利性打假有关的规定,供参考: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经2021年2月26日第4次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


一、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因牟利性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等有关精神,以及《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有效应对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 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购买的商品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甄别。

三、处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导向,倡导诚实信用,实施分类指导。

四、判断投诉举报是否存在恶意或不正当目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二)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三)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的;

(四)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

(五)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

(七)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八)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符合上述(一)至(七)条款规定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投诉举报个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符合第(八)条款规定情形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判定。

五、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诉应结合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生活消费需要,对于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六、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在录入处理恶意投诉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投诉实名制。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恶意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当地效能、信访部门和司法机关,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但应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八、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对恶意投诉举报,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等有明确奖励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予奖励。

九、注重强化对恶意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研判,处理涉嫌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加强廉政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要预防和避免在处置恶意投诉举报中出现与投诉举报人合谋、被投诉举报人裹挟、借机打击报复等问题,不得滥用行政处罚权、行政调解中的特殊地位,有效控制执法风险。

十一、本规定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试行两年。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因牟利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等有关精神,以及《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宁德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恶意投诉举报,是指以知假买假、购买商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以牟利等不正当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

二、处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导向,倡导诚实信用,实施分类指导。

三、判断投诉举报是否存在恶意等不正当目的,应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甄别。

(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二)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三)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又索取赔偿或奖励的;

(四)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

(五)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

(七)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八)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符合上述(一)至(七)条款规定之一的,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下同)结合投诉举报个案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符合第(八)条款规定情形的,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具体情形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判定。

四、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形判定为恶意投诉的,可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对于恶意举报的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核查,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恶意投诉举报甄别、判定、审批程序和办法,并报备市局。对恶意投诉举报要依法把好受理关口,强化程序意识,避免程序瑕疵。

五、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在录入处理恶意投诉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投诉实名制。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恶意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当地效能、信访部门和司法机关,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同时应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七、被判定为恶意举报的,不予举报奖励,但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除外。

八、强化对恶意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研判,处理涉嫌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有效防控执法风险。在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要预防和避免执法人员与投诉举报人合谋谋取个人利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等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十、本规定由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21年10月 1 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两年。

江苏省常州市:规制性答复

2018年10月,为规范职业打假人行为,引导其从事合法举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职能部门开始从法律和法理上寻找依据,在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会商及学习最高法相关判例后,正式出台《职业打假人规制性答复》,对每一起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予以规制,取得良好效果。

该规制性答复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约束职业打假行为。

一是根据《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规制答复提醒职业打假人,合理使用投诉举报权,把有限的行政资源留给真正有需要的消费者。

二是“社会公序良俗”。规制答复中提到,各社会主体都要形成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底线标准,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恰恰与此相反,其严重违法诚信原则,违背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是“诚信”。答复中提到,我国正建设诚信社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正与有关单位一起把从事职业举报的个人和社会团体纳入诚信建设体系进行考量,对其中违背公序良俗或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7】181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从奖励角度的规定(可以点开看全文):


这些“举报人”不在奖励范围!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规则,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通过制度机制硬约束,促进举报行为真正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义之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
(这里出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将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范畴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具体适用违法行为情形于第三条列举说明。


严肃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这里,一般违法行为,一般给予精神奖励!
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新规出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口头表扬和书面表扬,物质奖励主要给予现金奖励。对于具名举报人举报的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奖励范围内的一般违法行为,一般给予精神奖励。对于举报人举报的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奖励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物质奖励。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处以不满十万元罚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以及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哪些是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奖励,文件明确了!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也明确了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对公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万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如有其他规定,

欢迎文末留言补充!


来源 | 质量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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