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过账是什么意思(贷款过账是什么意思)

转自:烟语法萌



有银行转账凭证就能证明是借款?

公司老板过世后,为谋取私利,女出纳把279万的“过账款”包装成借款起诉至法院,精心“炮制”了这样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今天上午,因虚构案件事实、妨碍法院诉讼,柴某被宁海法院处以司法拘留3天,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2017年8月

王某某系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该公司原出纳。

2017年8月,原告柴某向宁海法院起诉称,王某某因公司经营所需于2013年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计279万元,现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何某、徐某等5人系借款人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要求五被告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柴某向法院提交了五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2017年9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五被告在王某某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柴某借款本金27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款项定于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事情到这里,好像就顺理成章的结束了

而人生总是充满“惊喜”和意外!

王某某生前借了其他人的钱没还!

王某某的另一债权人到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虚假,所达成的调解书内容违背事实。

为此,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据了解,柴某作为该公司原出纳,客观情况下并不具备短期内出借巨额款项的经济能力。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要求柴某补充提交出借资金来源的证据,并向其释明了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严重后果。慑于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压力,柴某终于承认其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

2019年8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279万元款项分五次经由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过账后汇入王某某名下,款项为“过账款”并非借款,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此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驳回柴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21日

宁海法院认为原告虚构案件事实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故对柴某作出拘留3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柴某已付清了罚款,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改。

目前,宁海法院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

近年来,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等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领域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8月,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在3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柴某明知279万元为“过账款”,却以借款名义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调解不当,故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今年来,宁海县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法院要求,大力推进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严惩失信行为。2019年以来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10人,移送公安6人。同时将49人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涉及案件1743件,标的额近2亿元。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链接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虚假诉讼轻则构成妨碍司法,法院予以司法处罚,重则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

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结果要件

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

妨害司法秩序是指对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正常秩序造成妨害,包括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判决造成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也包括提起虚假诉讼占用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等。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虚假诉讼活动给被害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如司法机关执行错误判决或者因行为人提起诉讼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害人财产的严重损失,被害人一定数额的合法债权得不到及时清偿等。

从这一规定看,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并不一定要求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司法机关已经实际完成了裁判文书制作、送达,裁判文书完全符合行为人的意愿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有机会法萌君整理一个虚假诉讼的法律立法及司法观点的汇编。

本号(烟语法盟)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