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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问题看案例:1、车辆事故维修车主按4S店配件价格索赔是否合理;2、如何看待车损险累计赔偿。

案例分析

2018年1月8日,冀B×××××号宝马牌轿车的所有人姜某某在被告AA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商业险。2018年2月1日,原告许某某与姜某某签订售车协议,将冀B×××××号宝马牌轿车出售给原告,但车辆一直未过户。(仅签订协议未真实过户)

2018年2月23日17时30分许,原告许某某驾驶冀B×××××号宝马牌轿车,由于操作不当,发生车辆侧滑,驶入东侧沟内,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2月24日,经XX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被告应在商业险承保范围内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保险合同,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造成其所有的冀B×××××号宝马牌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AA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理赔,即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被告辩称“被鉴定车辆车辆鉴定机构按原厂配件进行鉴定,鉴定价格过高,不应按原厂价格赔付”,因被告对该辩称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且不予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宝马BMW325

对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车辆维修费181300元、鉴定评估费4500元、施救费2400元,上述费用共计188200元。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81300元、鉴定评估费4500元、施救费2400元,共计188200元;二、驳回原告许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AA保险公司对于一审结果不服,遂向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纠纷一案,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对上诉人应承担赔付金额核定有误:一、冀B×××××未实际发生维修。冀B×××××为2008年9月4日登记的宝马BMW325i轿跑车,2018年2月23日发生事故已近十年,上诉人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定24727.94元。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按宝马4S店使用原厂配件核定损失,但该车至今未实际维修,存在被上诉人是否会维修以及是否会按鉴定结果内容进行维修。2017年4月22日该车出险后我司赔付13万元,2017年7月29日出险我司赔付14万元。上述两次出险我司已累计赔付27万元。

4、本次许某某通过法院诉中鉴定诉求190200元,已远超保险金额以及车辆实际价值,已不存在修复价值以及不当得利。填补损害、禁止获利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保险法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被保险人,使其因保险事故受到的损失获得充分补偿,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投保初衷,将被保险人获赔的保险钦定限定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阻却被保险人因为投保而获得额外利益,从而更好的保护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我不服

本院二审期间,AA保险公司向法庭举示了出险车辆信息表1份、支付回单2份。意在证明:被保险人是姜某某,第一受益人是银行,被上诉人无索赔权。车损险保险金额是35万元,我公司已经赔付27万元,本次事故如果属实,最多只能赔付8万元。

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案涉车辆,因原车主姜某某已将车辆转让给本案被上诉人许某某,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原车主对该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本案被上诉人许某某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因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损坏,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虽然被保险人姜某某、受让人许某某未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保险人,但该保险事故并非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人应对该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原审中对保险车辆的维修费进行了司法鉴定,该维修费用以及鉴定费、施救费等损失在保险限额内,同时,车损险不存在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损失累加的问题。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车辆损失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涉嫌保险欺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AA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的就是你


十多年的二手宝马二年三次事故,保险公司赔偿46万,感觉确实有些冤。本案中为什么保险公司未能申请全损,也没有实现拒赔,只能说明一开始保险公司的应诉思路出了问题。法律上要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AA保险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鉴定的情况下,以累计理赔、未能维修、4S店原厂件价格过高来应诉,败诉也是情况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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