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后喻在上者可为非作歹,在下者却处处受限。
田登任郡守时,忌讳别人写或叫他的名字,有人触犯了他就一定很生气,官吏和兵卒大多挨过板子。于是全州的人都把“灯”叫做“火”。正月十五上元节摆设花灯,允许民众进城观赏花灯,书吏写告示张贴在街市上说:“本州依照惯例,放火三日。”
田登【明代城武人,字有年,弘治进士】作郡【任郡守。郡,地方行政区域,秦始皇以后郡大县小,郡的长官称郡守】,自讳其名【忌讳别人写或叫他的名字】,触【触犯】者必怒,吏卒【官吏和兵卒】多被【遭受,挨】榜笞【用木板、竹板责打。笞,音chī】,于是举【全】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旧以阴历正月十五日为上元节,其夜为上元夜,也叫元宵节。这里指元宵节。时间名词】放灯,许人入州治【州的首府所在地】游观【观赏花灯】,吏人【这里指文书】遂书榜【写告示】揭【张贴、公布】于市日:“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选自明·谢肇淛撰《五杂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