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文作者、编辑以及本团队律师为多家公司、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我们在日常办案过程中被问及最多问题之一为:公司涉诉有什么负面影响?发现合作公司的涉诉信息该怎么办?本文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分析公司各种涉诉情形的后果。(本文约2500字,建议研读用时5分钟)
在分析涉诉的影响前,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涉诉
“涉诉”一词原为“涉讼”,指某法律主体涉及到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案件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案件可以细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诉讼案件。
在诉讼案件中,公司可以原告、被告、第三人、专家证人等身份参加诉讼,由此便可称之为“涉诉”。根据公司参加诉讼的身份不同,笔者将涉诉的种类分为:积极主动型涉诉、消极被动型涉诉与中立型涉诉。
那么为什么公司涉诉信息会被公开?
笔者经常被问到:“为什么我的涉诉信息会被XX查公开?”、“在XX查发现合作公司的涉诉信息,有什么负面影响?”
审判公开原则是最古老的诉讼法原则之一,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该原则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8世纪中叶提出;但笔者认为审判公开原则最早可追溯至古雅典时期的“陪审法庭”以及古罗马法的“公开审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判公开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况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同时,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庭审过程也可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直播)
也就是说,不是“XX查”公开公司的涉诉信息,而是根据审判公开原则,当公司以任何一种身份参加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将审判信息公开并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随后,网络信息搜集单位(例如XX查)对公开的诉讼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并兜售。
被人民法院公开上网或被“XX查”搜集的涉诉信息,全部造成负面影响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不同的涉诉信息要进行具体分析:
1.积极主动型涉诉信息
积极主动型涉诉信息是指:涉诉公司处于“原告”、“申请人”、“执行人”等身份地位。
以上公司每年有超过100条涉诉信息,但该公司的诉讼地位大多数为“原告”、“申请执行人”,故主要是积极主动型涉诉信息。
从积极面看:该公司积极主动地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从消极面看:积极主动型涉诉信息不能必然证明公司经营正常不受阻,如果某公司被大量拖欠货款、多案无法执行到位,难道还能称之为“经营正常”吗?
2.消极被动型涉诉信息
消极被动型涉诉信息是指:涉诉公司处于“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地位等地位。
以上公司的涉诉信息虽看似较少,但其涉诉的信息不仅作为被告、被执行人,并且已因无法执行到位而裁定结案,可见该公司存在明显的消极被动型涉诉信息。
从消极面看:消极被动型涉诉信息与积极主动型涉诉信息相反,表明该公司正在被起诉或强制执行,有可能存在违约、欠款、质量问题等经营状况。
从积极面看:商业主体因为合作细节产生纠纷时,涉诉被告是很正常的,如因货物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涉诉,难道必然是恶意欠款吗?更何况,诉讼案件的胜败输赢乃兵家常事,所以仅凭该涉诉信息不能武断地认为公司存在经营问题。
3.中立型涉诉信息
中立型涉诉信息是指:涉诉公司处于“担保人”、“勘验人”、“鉴定人”、“专家证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地位。
从以上裁判文书节选可见,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是财产担保,涉诉信息非但不会对其经营造成任何影响,甚至可以说该公司的涉诉信息越多,越证明其生意兴隆,面对这种类型的涉诉信息,还会因为怀疑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放弃合作吗?
当然,涉诉信息的实际内涵一般人也许难以分辨,这时候就有必要求助于律师进行专业分析,以规避风险。这也是为什么证监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必须提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实践中,专业律师往往需要结合涉诉原因、诉讼结果、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执行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供参考的法律分析意见,而不会直接采信诸如“司法风险”、“经营诊断”等软件演算结论。
商业经营的风险千变万化,公司达到一定体量之后往往难以避免涉诉;相反,如果一家体量规模较大的公司没有涉诉信息才可能是不正常的。由于不同种类的涉诉信息可能同时拥有两方面的参考价值,如简单地凭借涉诉信息就断言其经营状况或商事信誉,有可能造成商机误判、失去一个绝佳的合作盈利机会,严重者还可能对合作伙伴构成商业诋毁。
公司在多向性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必须合法依规办事、使用正规的合同文本,尽可能避免消极被动型涉诉。如发现合作对象在“XX查”中存在涉诉信息,建议尽快询问公司法务或者顾问律师,也可委托律师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如因顾忌涉诉信息而错失商业良机将让人更加惋惜。
据上文分析,公司涉诉不仅仅包含涉及民事诉讼,还可能涉及刑事或行政诉讼。公司一旦涉及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008年11月19日,曾三次问鼎中国首富的国美电器集团控股股东黄光裕被调查,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黄光裕所触犯的三个罪名,无一不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常伴有的刑事风险,并且全都是本可以避免的刑事风险。
最后,笔者进一步升华本文主旨:公司法律顾问真的只是有问题的时候去问一问吗?作为上市公司,国美电器集团的控股股东仍因刑事风险被捕入狱,说明现有的法律顾问理念恐怕难以应对日趋复杂化的营商环境,未来的法律顾问不应仅仅守在幕后、被动式提供服务,而是应该走向台前,甚至是执掌公章的用章大权。只有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风控,才可避免出现更严重的公司刑事风险。
作者:刘佑华律师;编辑:黄诗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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