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撞人要赔偿多少钱(撞人没受伤需要赔钱吗)

近日,“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一事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况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而今天要说的案件却是因为——狗长得太吓人。

浙江诸暨的周女士经过邻居家门口时,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倒而出了车祸,最终因伤势严重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邻居却说:“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胆儿小,怪不得别人。”

究竟,这责任要不要担呢?

藏獒资料图片

狗没咬人,却吓坏了人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从自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走动。

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却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只顾自己往前开,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的周女士只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狗绳资料图片

法院判决:周女士的事故与藏獒的危险性具有因果关系

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

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近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律师观点:

有些人对于法院的判决有所不理解,为什么明明当事人的伤势是因为自身恐惧撞墙导致的,狗没有撕咬、攻击之类的行为,动物所有人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藏獒不仅是大型犬,也属于烈性犬,其长相凶狠,攻击力惊人,社会大众多有畏惧心理,除了专业饲养人员,一般人几乎不敢上前逗弄等。很多城市养犬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大型犬、烈性犬出门,应当对其拴狗绳。

尽管本案中的藏獒并没有直接上前咬人,但藏獒没有关在笼子里,而且未拴狗绳造成周女士心理恐惧,这种恐惧来自于对藏獒凶残且无约束状态的危险恐惧。周女士已经向动物所有人提出了约束要求,但动物所有人拒绝了,这个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且周女士通行中,藏獒未被约束至无威胁状态,反而有走近等行为,这明显将更直接加剧周女士对周边危险判断的上升,周女士的骑行撞墙和这一危险心理存在因果关系。狗主人一未在他人行走通过时,消除他人的心理恐惧,二未约束好动物,反而使他人危险判断上升,进而产生损害,当然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当然周女士本人本可以更换路线,或者更冷静面对,其本人也存在过错。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结合了当时客观情况,对双方责任作出了厘清。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广大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自身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并不是所饲养的动物咬人了才可能导致赔偿,管理责任是全方面的,损害一旦发生,后悔就来不及了。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李紫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