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下午,李女士与父亲出行途中,与长春市168路公交车发生了剐蹭。
双方在报警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李女士发现公交车司机的驾驶证竟然还是“实习期”。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等机动车。
李女士说,事故的责任先放到一边不谈。就这个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公交车的行为,就让她接受不了。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与李女士来到了长春市168路公交车队。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内容显示,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等规定。
对此情况,记者也走访了长春市内其他公交车队,工作人员表示,正常情况下,对于驾驶公交车以及上岗证的申领是有要求的。
随后,记者将168路公交车队驾驶员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公交车的行为,反映给了长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来源:第1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