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线是什么意思(巴士是什么意思-)

关于2018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公布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本期业绩预计。与上年同期相比,2018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亏损金额17,000-23,000万元。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报告期业绩预告修正未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2018年9月3日,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民初8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9月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

因案件尚未审理,诉讼结果未定。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将该笔诉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本金部分(3亿元人民币)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预计担保损失”。同步修正2018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的预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2、因公司目前所涉及的诉讼事项,均尚未获得明确的判决结果。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直接影响。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有关公告。

以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25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巴士在线”)于2018年9月3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民初8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8)京民初8号”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起诉状》、《诉讼须知》等以及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参加诉讼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高院就案号为“(2018)京民初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公司:

北京高院受理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华侨”)与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蜀、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申请追加本公司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设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通知本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二) 《追加被告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198号柏嘉半岛花园泛会所

法定代表人:杨弘炜,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经济开发区东升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鑫,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高院己经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泰康信托)向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发放了叁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7日,年利率12%,按季度付息。同日,被申请人和王献蜀、高霞均与申请人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贷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泰康信托交付了叁亿元资金,泰康信托亦按照约定将贷款发放给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但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支付两期利息后,第三期利息未能支付,而且其名下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已经被司法冻结,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王献蜀亦失去联系。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7.5条的约定,如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贷款本息,或者发生财产被冻结等情形的,泰康信托有权要求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现泰康信托已经根据申请人的指令向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将相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直接追索。

综上,由于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偿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已经起诉的王献蜀和高霞均未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己经受到严重损害,而被申请人作为保证人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参加本案诉讼的条件,因此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希望北京高院予以核准。

(三)《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职务:总经理

被告2:高霞,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3:王献蜀,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清偿到期贷款本金3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人民币,以及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月18日,应清偿的利息为12,000,000.00元(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按季度付息,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0.12/360*91天*3亿元=9,100,000.00元;2017年12月21日暂计至2018年1月18日的利息:0.12/360*3亿元*29天=2,900,000.00元),违约金为4,469,500元(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第13.4.4约定,逾期贷款本金的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9日暂计至2018年1月18日为0.005*3亿元*21天=31,500,000.00元,原告先行主张其中的10%;逾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1日暂计至2018年1月18日为0.005*910万元*29天=1,319,500.00元),上述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为人民币316,469,500.00元(大写:叁亿壹仟陆佰肆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

2、本案被告2和3为被告1的债务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泰康信托)向被告1发放了叁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7日,年利率12%,按季度付息。同日,被告2和3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被告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泰康信托交付了叁亿元资金,泰康信托亦按照约定将贷款发放给被告1。但被告1在支付两期利息后,第三期利息未能支付,而且其名下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已经被司法冻结,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3亦失去联系。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7.5条的约定,如被告1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贷款本息,或者发生财产被冻结等情形的,泰康信托有权要求被告1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现泰康信托已经根据原告的指令向被告1发出通知,要求被告1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将相应债权转让给原告直接追索。

综上,由于被告1未能及时偿债,被告2和3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因此起诉到北京高院。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公司对北京高院寄来的《保证合同》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上述《保证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

2、《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巴士在线是一家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已经对外披露了《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章程及各制度中对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流程及权限均有明确规定。

本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均会在指定媒体进行披露,且担保事项会单独发布公告进行披露。

华融华侨作为一家国资背景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理应知悉《公司法》相关规定,也完全有渠道查阅本公司章程及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而在未见到本公司发布对应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华融华侨贸然将三亿元款项借与王献蜀实际控制的公司,未在国有资产经营中勤勉尽责。本公司将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反映华融华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最大程度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诉讼结果未定。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拟将该笔诉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本金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预计担保损失”。公司将随后修正“对2018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24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民辖终54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4)、2018年5月11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84),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3日、2018年5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巴士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国投保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2016年12月7日中麦控股作为甲方,原审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保理合同》,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原审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该《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保理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处理。上述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合意,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即《保理合同》中的乙方,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本案标的超过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被告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巴士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根据相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此,上诉人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特此请求广东高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裁定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2016年12月7日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深圳国投保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第四十六条的约定,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根据深圳国投保理公司与巴士公司同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一条约定,该《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保理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处理。上述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深圳国投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乙方,其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同时,根据其起诉的请求,本案标的超过5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广东省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巴士公司住所地不在广东省,且本案诉讼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广东高院予以维持。巴士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广东高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27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赵从宾诉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

南昌中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原告申请撤回对王献蜀、高霞的起诉,南昌中院予以准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1)、2018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5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5)、2018年6月12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2018年7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详细披露了“赵从宾诉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蜀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及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内容详见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5月26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7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三、判决情况

(一)案号(2018)赣01民初8号判决情况: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赵从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686222.2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9686222.22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2、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从宾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000元,(保全)执行费申请费50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39000元;

3、驳回赵从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15元,由赵从宾负担7515元,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号(2018)赣01民初9号判决情况: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赵从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2、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从宾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0元,(保全)执行费申请费50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27000元;

案件受理费84746元,由赵从宾负担3746元,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000元。

(三)案号(2018)赣01民初10号判决情况: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赵从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2、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从宾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8000元,(保全)执行费申请费50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63000元;

案件受理费248935元,由赵从宾负担40000元,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8935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诉讼事项的借款本金共计7000万元,公司在2017年度报告中已确认预计负债。

除本金以外相应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等,公司尚无法准确计算应分担具体金额,如上述判决实际生效,公司将按法院执行具体时间、具体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初8号;

2、《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初9号;

3、《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初10号。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23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暨诉讼进展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814号”《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详细披露了“深圳恒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王献蜀、高霞、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内容详见2018年6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就案号“(2018)粤0391民初814号”的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