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控股什么意思(保证控股是什么意思)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拟定公司 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1)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实际负责的工作,以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并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且未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署任何书面协议的非独立董事,不从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津贴, 也不在公司享有任何福利待遇。

(3)独立董事按公司规定享受每人每年度人民币10万元(税前)的独立董事津贴,并不再从公司领取其它薪酬或享有其它福利待遇,该等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2、公司监事薪酬标准

(1)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员工薪酬,并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

(2)不在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监事,按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目前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职务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履职情况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公司将按期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四、其他规定

1、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或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上述薪酬或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4、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因战略规划与业务发展需要,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拟以自有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湖南与新贸易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与新贸易”)。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在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以上信息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三、对外投资合同

本次投资事项为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存在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为了推进落实公司的战略规划,承接公司现有部分贸易业务。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和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资质,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子公司设立后,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4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第二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5月18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公司下属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2021年度及未来生产经营计划及投资发展计划的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或借贷业务;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或借贷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内可根据实际需求对各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进行相互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4日、2021年5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大型项目建设推进及日常经营管理对资金的需求,新增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250,000万元人民币,调整后预计担保额度为500,000万元人民币。该预计额度将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其中: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20,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28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该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预计担保情况

调整后,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银行授信或借贷业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新增担保额度为25亿元,具体如下:

以上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以满足其经营业务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公司为其提供的上述担保为最高限额担保,相关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银行授信或借贷业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包括且不限于保证担保及不动产等抵押、质押担保等。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电厂路2号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谭良谋

与上市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甲基叔丁基醚、乙酸仲丁酯、丙烷、硫酸、正丁烷、甲醇、碳四混合物、液化气、丙烯、异辛烷、重组分(戊烷发泡剂)、2-丙醇、乙酸甲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本公司技术的转让与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8,552.04万元,净资产总额57,983.33万元,资产负债率26.18%。2021年营业收入304,211.64万元,净利润15,044.67万元,上述财务数据经审计。

2、 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电厂路2号(1号办公楼)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申武

与上市公司关系:控股子公司

经营范围:研发、销售:新材料及相关产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的转让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42,946.05万元,净资产总额24,019.14万元,资产负债率83.20%。2021年营业收入8,658.63万元,净利润-1,401.26万元,上述财务数据经审计。

3、 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白花居委大輋新村东六巷88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胡先君

与上市公司关系:控股子公司

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5,882.75万元,净资产总额17,114.23万元,资产负债率33.88%。2021年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99.06万元,上述财务数据经审计。

四、担保的主要内容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内可根据实际需求对各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进行相互调剂。上述担保事项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具体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为准。上述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及长远业务发展。以上被担保对象全部系本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以满足其经营业务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公司为其提供的上述担保为最高限额担保,相关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及控股的子公司,是为了满足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风险可控,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对外担保预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7,320万元,全部系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5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一、借款事项概述

1、基本情况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证控股子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新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的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金额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前述借款额度及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事项,且博科新材的其他参股股东中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先念先生、关联方惠州博科汇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惠州博科汇金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述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财务资助,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借款对象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白花居委大輋新村东六巷88号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5、股权结构:

6、法定代表人:胡先君

7、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5,882.75万元,净资产总额17,114.23万元,资产负债率33.88%。2021年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99.06万元,上述财务数据经审计。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未签署)

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上述额度可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2、借款期限: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3、资金主要用途:博科新材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投入。

4、借款利率和计息: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每一笔借款的利息从公司实际借款日起计算。

5、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根据实际情况按年支付利息。

6、抵押或担保:无抵押无担保。

四、借款授权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实施借款的具体事项。

五、风险防范措施

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博科新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公司将加强对其资金使用项目的管理,如发生或经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六、本次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也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不存在对外财务资助,也无逾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借款,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证控股子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促进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业务发展。本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银行授信或借贷业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先念、胡先君、湛明先生回避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宇新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银行授信或借贷业务担保事项是基于各子公司业务经营及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银行授信或借贷业务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本次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银行授信或借贷业务担保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二二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5、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84%,其中首次授予3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43%;预留6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0.4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2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89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70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人数为539人,激励对象人数占上述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13.17%。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9、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0%、30%、40%。

10、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1、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提供贷款、借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优秀管理人员和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激励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与人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自担风险。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报董事会审定,并经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依据《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核实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0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人数为539人,激励对象人数占上述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13.17%。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它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公司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违规等原因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作为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分配

1、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84%,其中首次授予3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43%;预留6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0.4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2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共授予限制性股票450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8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89元的价格获得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票票面金额;(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基于上述原则,本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取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6.7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6.08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7.72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8.89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增长率按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设定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净利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派发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4)配股

P=P0×P1×(1+n)/(P1+P2×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本次以2022年4月8日收盘价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为14.46元/股。

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5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5,581.56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2年6月底授予,则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造成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发生个人情况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位变更的,其获授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不再享有所对应股权未来的分红收益,公司基于特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与结果等),拥有对其已获得分红等收益的追索与裁决权;若因第2条原因导致激励对象降级的,其获授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新调整至级别的平均授予量重新评估,其获授予总额高于其新级别平均授予量部分若还未解除限售,则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因第2条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获授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4、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5、激励对象非因第2条原因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7、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的:

(1)退休后被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退休后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规定程序进行,解除限售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9、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0、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11、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2、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本计划上述相关规定确定,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 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的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调整。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一、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