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刷量 什么意思(不刷是什么意思)

在4月26日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为短视频提供刷量服务,被判涉嫌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某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手公司)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是为用户提供短视频记录、分享的社交平台,并对用户发布的作品的粉丝量、播放量、点赞数、评论及分享量等数据进行实时统计和展示。被告蒋某通过运营的某蚁自助平台、某代刷网、某梦平台—专业某手业务工作室、某月平台销售对某手短视频平台中的作品进行刷量服务。原告某手公司主张被告蒋某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蒋某的行为导致某手短视频平台中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访问数据虚高,影响某手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会影响用户和消费者对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信用评价,妨碍和破坏了某手公司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被告蒋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蒋某赔偿原告某手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法官说法:被告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中的作品刷量的服务,属于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擅自销售小猪某奇产品到国外,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2018年2月23日,某壹公司作为许可人,某旺公司作为被许可人,签订了《商品化许可协议》。协议约定某壹公司授权某旺公司在中国区域内生产销售小猪某奇等毛绒玩具产品,授权许可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某旺公司应在约定的商品或渠道内进行分销。若某旺公司在约定的商店或渠道外分销,则属于重大违约,某壹公司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即时终止本协议。上述协议履行期间,有国外合作伙伴向某壹公司反映某旺公司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销售小猪某奇的相关产品。某壹公司在2019年7月对某旺公司提出审计要求,被某旺公司拒绝。之后某壹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化许可协议》,并要求某旺公司支付2019年第3、4季度许可费。某旺公司确认2019年第3季度许可费金额,但提出2019年第4季度并无生产、销售“授权产品”小猪某奇毛绒玩具产品,亦无相关数据。某壹公司认为某旺公司构成违约,要求某旺公司支付2019年第3、4季度许可费,并要求其赔偿擅自对外出口销售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东莞第一人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在涉案《商品化许可协议》终止履行之前,某旺公司理应处于正常履行协议过程中,并无正当理由停止生产、销售。且据法院调取某旺公司在深圳海关报关出口的信息数据显示,2019年第4季度至2020年第1季度,某旺公司一直在向国外大量出口销售涉案“授权产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某旺公司2019年第4季度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某旺公司在协议终止后,至今未与某壹公司进行对账。在销售净值报告、库存情况、出口报关单据等相关财务账簿、资料主要由某旺公司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多次责令某旺公司提供,但某旺公司不予提交,已经构成举证妨碍,应依法承担举证妨碍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了2018年至2019年第3季度许可费数据趋势供法院参考。法院一审判令某旺公司支付某壹公司2019年第3季度许可费,并参照2019年第3季度许可费数额认定某旺公司应向某壹公司支付2019年第4季度许可费1638177.14元,并赔偿某壹公司因违约出口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342017元。

法官说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侵权行为隐蔽、侵权后果难以查明、权利人举证难等特点,构成侵权的证据往往不易获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责令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该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可认定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妨碍法院查明事实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际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将适用证据妨碍规则,推定构成证据妨碍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胡敏怡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