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街(长安大街3号)

近日,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公布《解放大街(长安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其中显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规定,以及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将解放大街(和平路-赵佗路)项目列入2018年度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8]71号),对解放大街(长安区段)项目房屋开展征收。

房屋征收范围:石家庄市和平路至赵佗路。

公告称,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住宅房屋租赁;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解保童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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