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吗(公司可以不发行股票吗)



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程序上已经完成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但因公司设立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不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一种状态。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虚报注册资本,实际未出资或者实际出资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此情形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公司设立无效,公司没有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股东之间仍为合伙关系。

二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三是在公司设立时违法发行股份的。在最初发行股份是公司设立的条件时,如果公司发行股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视为股份发行无效,而应认定公司设立无效,不应当仅仅否定股票发行部分的效力。

在实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即使公司已经登记成立,但如果发现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民法上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条件,在设立登记后的法定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设立无效或设立撤销之诉。公司被法院宣告设立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设立无效。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对于公司存在的前述设立无效情形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制度,法律并没有赋予公司利害关系人主张公司设立无效的权利,实践中经常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途径予以救济。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要求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算,然后注销公司。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下列两种情况不按照公司设立无效对待,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1)公司设立时没有出资或者虽有出资但没有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额,设立后出资才足额到位的,自出资足额到位之日起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在公司取得法人资格之前的交易行为仍然有效;

(2)因公司设立瑕疵,法律上否认公司主体资格并不影响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