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证金账户是什么意思()

前篇简单介绍了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基础性质和“特定化”要求,在专题末篇,笔者希望阐述的是,保证金账户虽然有其设计上的特殊性和法律性质上的优先性,但究其本质,仍然归于担保大类,其也需要遵循担保的基本原则,由此也承担着担保的固有法律风险。

<担保的从属性>

保证金担保合同(或条款)仍然属于从合同,受限于担保的从属性。如果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出现无效、经过诉讼时效、条件尚未成就等情形,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同样可能因此失去优先性。在中篇所述的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中,法院驳回银行方的诉讼请求,除了认为不符合“特定化”条件外,另一项理由还在于,银行方与被执行的第三人之间的合作模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连带担保,而是结合了逾期债权受让的特殊形式。第三人被执行时,银行方与其之间尚未形成完备的债权条件和程序,故法院认为主债权尚未成立生效,担保自然尚未存在,故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与一般账户无异。即否认了保证金账户的优先性。

<公司法在程序上对担保的限制>

通常而言,开立保证金账户进行担保的,担保人一般为公司企业。对于公司而言,如果是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通过保证金账户对外担保情况较为罕见,但并非完全不存在),仍需要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过必要的公司权力机关决议程序。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保证金账户担保仍应视为与一般担保一样,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以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作为前提条件。诸如此类,是现行法律法规在程序上对公司担保的要求,同样是债权人和担保人均需注意的法律风险所在。

<结语>

本专题和各位简单分享了有关保证金账户的相关法律知识,就此告一段落。更多商事法律实务知识,有兴趣的读者请继续关注本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