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309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李小钢
性别:男
年龄:29
住址: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西埠居委会振兴西街47号
身份证号:342626********4697
立案时间:2019-05-15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小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截至2018年3月27日卡号为622919000163198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2568.47元,利息为9850.3元元,合计52418.77元[之后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李小钢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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