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384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黄玲玲
性别:女
年龄:31
住址:长丰县吴山镇蔬菜村蔬菜一组
身份证号:340121********4028
立案时间:2019-06-11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黄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截至2016年6月30日卡号为6226880010260917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012.49元、利息10561.21元,合计59573.7元[之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黄玲玲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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