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贷款和理财有什么不一样(金融贷款和理财有什么不一样吗)

近期有一位当事人,确切说,是某国有信托某一类产品暴雷的一帮群体当事人中的一部分,话说,这个事件,已经过去若干年了,这一算,都快4整年了,我最先担心的是诉讼时效问题,然,当事人一直在走信访的道路,不管怎么样,这个脑回路,也是可以的,毕竟属于自力救济的一种吧,没有报过警,没有上过法院,按理说,这个案子某种意义上,在操作空间上是很大的。。。


不过,问题在于,当事人一直在想着走该信托协议的本体,即信托人有重大过失过错,或者说相关领导存在腐败问题,因为领导前后都涉嫌相关问题被有关机关处理了,这也是当事人为什么走那么多年,一直以上访的方式,可一直没有结果。


在我看来,案件的本源很重要,事实的真相是最有利于案件的进展的,一经了解之后,他们分别都是各大行的私人银行的客户,当年都是各银行的长期理财经理直接推荐的这款产品,材料由简单的宣传的资料构成,然后他们就投钱了,并且在信托产品购买的相关环节是有瑕疵的,而且对于信托购买后,信托人的操作也是存在一定违规操作的,可能本着对宣传资料的简单信任以及资产抵押率的盲目自信,眼睁睁的看着投资就这样打水漂。


当事人总觉着应该就事论事,找出相应的信托人的相关过错,其实不然,这一类属于金融委托理财,有投资就有风险,就会失败,所以亏损是很常见的,而作为投资人与信托人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或者力度,都不是那么各自有利的。


在此,得插入一句,证据的收集,客观性最重要,当事人坚信,按照信托思路来所收集的证据,可能没有特别大的意义,其实不然,证据其实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这就如同走路一样,并不是只有一条路才能走到终点,但可能某些终点只有一个,所取得的方法可能不同而已,譬如“不管黑猫还是白猫,抓着老鼠的都是好猫”,这有一个属性,都是猫。


这就要引出,“名为理财实为借贷”这一个概念,追溯本源,当事人只是将资金借给了金融机构所推荐的信托公司,因为若干理财经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前几年的“刚兑”,看着有点绕,其实,从之前案件处理的经验上,这只是用了个理由,去借钱做事情,说白了就是信托从金融机构找了一帮“韭菜”“信托”(借)了资金,“投资”(自己借钱做事)项目而已,这样的例子很多,所以案件的本质不是应该去看表象,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以高额回报也好,项目稳定也好,刚性兑付也好,不外乎,就如同自然人之间借钱说“李总,我这最近手头有点紧,我有个好项目。。。”之类,你细品,所以请明白“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所以就想说两点,一看清现象看本质,二证据的客观属性最重要。


另外,请理解律师的观点,不承诺不保证是职业要求,但做案子思路最重要,二者不矛盾,一个是硬要求,一个是努力方向。


文笔略简,还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