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本条是关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人权利范围的规定。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人受让债权后,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对该债权的全部权利,也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全部风险,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因信用丧失、财务周转困难或单纯无支付意愿等情况导致债务不履行的商业风险。与此经营风险相对应,在应收账款债权全部实现,保理人获得超出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的盈余部分,应当视为是保理人经营的风险收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保理人此时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追索权保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而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做出安排,如果是债权人有欺诈行为,或基础合同存在纠纷等非因债务人财务或资信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的,保理人则有权向债权人进行追索。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