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荐代表和督导什么意思(变更督导保荐人)

第1章 保荐业务监管

第一章不难,所以根据自己做过的练习题和真题写了一些知识点。并不能做到全面覆盖一切知识点,但用来通过考试应该是没问题的。其他的等实际工作中做多了自然就懂了。不必啃书本。

①《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此说明:(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包括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等;(2)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3)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可交债(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不再需要保荐机构保荐,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13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②应当联合保荐: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③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维持保荐机构资格的条件(以下是从某教学网站上截图来的,自己懒得打字了,而且比我总结的好哇)

④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⑤维持保代资格的条件(以下依然是从某教学网站上截图来的,还是比我自己总结的好)

⑥注册程序

⑦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⑧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⑨持续督导期间

⑩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⑪以下关于持续督导的期间说法正确的有:(1)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2)如因借壳上市实际控制人变化,自证监会核准重组之日起,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3)甲公司为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甲公司连续两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4)乙公司为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乙公司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5)丙公司为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丙公司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6)丁公司为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丁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风险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7)戊公司为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持续督导期届满,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8)甲公司于2009年在上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聘请的保荐机构为A投行,2010年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的保荐机构为B投行。则B投行对于该公司持续督导日期应到2011年12月31日止。原因:IPO后再发新股或可转债时,原保荐协议终止。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A投行和甲公司的保荐协议应终止,A投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和可转债的持续督导工作都应由B投行完成,持续督导日期应到2011年12月31日止,2010年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期间应为当年及以后—个完整会计年度,也为2011年12月31日止,刚好重合,实质上应为二者孰晚。(9)甲证券公司作为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12年4月1日在中小板上市的保荐机构,2014年4月1日,甲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A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与乙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另行聘请乙作为其保荐机构对其进行后续的持续督导,则乙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原因:根据《保荐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因此甲证券公司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应当为2014年12月31日;根据《保荐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乙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

⑫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⑬更换保荐代表人

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三)关联交易;(四)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五)委托理财;(六)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七)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八)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⑮定期现场检查的频要求a.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每年对上市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时间不满三个月的除外b.在持续督导期间,如果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或者D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至少半年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

⑯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2代表2负责1协办)

(唉,好后悔编号用圈加数字的形式,还得翻找特殊字符。。。。。O(╥﹏╥)o)

⑰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2)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3)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4)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5)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6)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口诀(不知道谁编的从网上看来的觉得不错)暂停3~12个月→撤销资格:1日2导3唆扰和发行人遭会、所公谴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1)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2)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4)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误、漏的文件(5)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误、漏。口诀:撤销资格→市场禁入:直接撤销,情节严重的市场禁人)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误、漏(2)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误、漏(3)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口诀: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代资格情形:2虚1亏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1)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2)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3)首发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4)首发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6)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7)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9)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1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⑱《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自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⑲图片是保代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呼~~~~幸好第一章的总结没有超过20条,要不然我都不知道去哪里添加特殊字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