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的管理指什么(不良资产的管理指什么行业)


来源:米多课堂!

一、不良资产行业概述

1.1不良资产定义

不良资产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1.2不良资产种类与特征

1.2.1债权类不良资产

债券类的不良资产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据初步统计显示其占运作资产的70%以上。处置这类资产时财产直接支配权小、市场操作性差、不确定性因素多的现实状况。所以一般来说债权类的不良资产适用于非公开市场价值基础的资产评估特性。这种不良资产表现为表现为特定、无可比较、不能完全替代、不存在市场、不能假定其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及处于最佳使用状态,针对这种内在的风险性与紧迫的时效性对评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1.2.2股权类不良资产

股权类不良资产主要指的是把债转成股份的形式进行,资产处置公司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用评估结果作为计算资产管理公司占股及相关分红的依据。也就是说股权类资产是由债券类的不良资产转化而来的,所以在评估时会加入很多的政策性特征。不过债转股的公司财政部曾发文规定其资产,实物资产,长期投资,待摊费用等客户的科目有其特定的评估原则。股权类不良资产的占股比例影响着利益的再分配,所以,整个评估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资产的评估中就凸显得更加的重要。

1.2.3实物类不良资产

所谓实物类不良资产指的是以物抵贷类资产,这种资产指的是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由法院判定或者是双方相互协商,由债务人将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用来抵偿其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债务。实物资产一般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商品物资等实物形态的东西,但这种不良资产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或者双方协商来定价的,往往存在高估的情况,所以在不良资产处置的时候往往会要求接受重新评估,而且这种不良资产的权属很多情况不明确,形态不完整,基础资料缺乏等特点,且评估时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比较多,使整个过程困难重重。

1.3不良资产行业分析

1.3.1优势分析

1.3.1.1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存续期长,市场空间巨大。

1.3.1.2国进民退的思路不会变,国企重组虽困难重重,但必将推行下去。

1.3.1.3银行类不良资产市场进入壁垒降低,获利空间较大,成为可进入的市场。

1.3.1.4各地相继成立专业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地域合作成为可能。

1.3.1.5国家对银行类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外资进入持鼓励态度,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外资进入也存在可能性。

1.3.1.6银行类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市场化进程培育了一批中介机构,业务开展有了较好的中介机构环境。

1.3.2劣势分析

1.3.2.1业务定位受政府决策因素影响很大,目前尚未明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资产来源。

1.3.2.2中央对不良资产产权交易的具体方式、定价等加强监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的活跃性。

1.3.2.3外资和民营机构对资产包的质量和规模(偏好大包)都有要求,目前公司的资产现状难以满足。

1.4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构成

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构成各方包括不良资产提供方、接收方、投资方、处置方、中介机构、政府。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概述

2.1债权类资产处置方式

2.1.1债务追偿: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包括自行追偿、诉讼执行、委托商账公司追偿等方式)。

2.1.2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协议将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替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而贷款(债权)合同内容不发生变化。

2.1.3以物抵债:以协议的方式或采取法律手段,用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抵偿债务人拖欠的债务。

2.1.4债务重组:与债务人、担保人订立债务重组协议,通过减免原债务的部分本金、利息、修改利率、还款期限等手段,促进债务人、担保人按时还款的一种催收方式。

2.1.5债转股:资产管理公司把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该企业的股权,从而享有投资权益的权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根据国家政策进行的债转股;一种是与企业协商确定的债转股。

2.1.6债权置换: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将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与其他主体合法持有的资产互换手段,促进整体变现的处置措施。

2.1.7破产清偿(算):对于资不抵债且回收无望的债务人、担保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其破产清算,用清算资产抵偿其拖欠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处置方法。

2.2股权类资产处置方式

2.2.1股权置换: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将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采取与其他主体合法持有的资产互换手段,促进整体变现的处置措施。

2.2.2股权转让/出售: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将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抵债资产或其他资产,采取向特定主体转让手段达到变现的处置措施(包括资产整体转让、部分出售)。

2.2.3股权托管: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将持有股权委托给特定的组织经营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的资产处置措施。

2.2.4股权承包:资产管理公司与承包人签订协议,由承包人经营和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并按协议收取承包费用的资产处置措施。

2.2.5股权租赁: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将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资产采取租赁手段变现的处置措施。

2.3实物类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2.3.1实物拍卖: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将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抵债资产或其他资产,采取竞价拍卖手段变现的处置措施。

2.3.2作价入股:将实物类不良资产折为一定的股份,对企业的实物权转变为该企业的股权,从而享有投资权益的权利。

2.3.3物权置换: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将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实物资产采取与其他主体合法持有的资产互换手段,促进整体变现的处置措施。

2.3.4租赁使用: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将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实物类资产采取租赁手段变现的处置措施。

2.4不良资产新型处置方式

2.4.1资产证券化:以公司持有的资产为抵押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实现资产变现的方式。

2.4.2组建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如银建国际的大股东是信达,汇丰、摩根大通、花旗等均为其股东,由于信达的不良资产以优惠价格转让给银建国际,此公司获利颇丰。

2.4.3资产超市式营销:指打破以往资产管理公司“独门独院”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将金融不良资产项目通过中交所的主交易平台及全国的交易网络发布出去,海量吸纳供求信息,通过市场公平定价转让金融资产。

三、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概述

3.1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3.1.1客观真实原则。

3.1.2全面审慎原则。

3.1.3依法断定原则。

3.2资料审查的主要内容

3.2.1债权类资产主要审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展期合同;催收通知;还款、还息证明;其他证明权属存在的材料。

3.2.2股权类资产主要审查: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3.2.3物权类资产主要审查:车辆行驶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及裁定抵债资产;抵债协议;租赁协议;车辆年检证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纳证明;房产完税证明、物业费缴纳证明、供暖及水电缴纳证明、房产消防验收证明及年检合格证明;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其他证明权属存在的材料。

3.3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

3.3.1债权类资产主要调查内容

3.3.1.1债务人主体资格:企业年检;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被注销;企业撤销;企业关停;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改制;企业破产。

3.3.1.2债务人或债务承担人的资产状况: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及商品情况;房产、土地、车辆情况,应到房地部门、车管部门获取相关登记资料;对外投资,要调查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年检情况;应收帐款,对金额较大的,要调查相关协议及企业的状况;无形资产情况,如商标权、专利权等;逃废债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无偿、低价转让财产。

3.3.1.3主债权效力:主债权存在;主债权不合法存在;主债权是否合法不确定;主债权时效延续;主债权时效不延续;主债权时效失效后又恢复计算。

3.3.1.4保证效力:保证有无效;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保证诉讼时效丧失;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贷款转期;主债务人破产;延期或展期。

3.3.1.5抵押效力:抵押有无效;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可被撤销;工程款和抵押权的优先权;抵押权消灭;抵押物灭失。

3.3.1.6质押效力:移交生效;对抗第三人。

3.3.2股权类资产主要调查内容

3.3.2.1原始取得应审查的内容:

3.3.2.1.1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为《公司法》规定的类别: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3.3.2.1.2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是实践中可以作为出资的类别:债权、在其他企业的权益(股权)。

3.3.2.1.3审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出资是否进行了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相应规定办理;债权出资的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如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折股比例的依据是否充分等。

3.3.2.1.4审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是否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如果被投资主体为高科技公司,审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是否超过了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该高新企业是否获得了有权部门的认定。

3.3.2.1.5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的真实性。

3.3.2.1.6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出资的,是否存在抵押、质押、诉讼等财产负担或纠纷。

3.3.2.1.7以其他企业的权益出资的,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者的同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3.3.2.1.8审查股东出资是否经过验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3.3.2.1.9审查公司是否颁发了股东出资证明(股票或法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股东名册上是否有相应股东及股权数额及比例的记载,工商登记中有关该等股权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相一致。

3.3.2.2有限责任公司继受取得的审查内容

3.3.2,2.1该股权取得者如果是企业原股东,则审查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企业签发了出资证明;公司是否将新股东名字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企业是否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3.2,2.2该股权取得者为企业原股东以外的人,则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该转让行为是否取得了企业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了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企业是否签发了出资证明;公司是否将新股东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企业是否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3.2.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受取得的审查内容

3.3.2.3.1股权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

3.3.2.3.2记名股票是否以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是否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3.2.3.3如果是发起人股东,审查是否在股份法定锁定期以外进行转让的;如果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股权持有人,审查是否在股份法定锁定期以外进行转让的。

3.3.2.3.4如果是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方和/或者购买方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和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3.3.2.3.5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核准、信息披露等义务。

3.3.3物权类资产

3.3.3.1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权属证明;土地情况;土地使用权属瑕疵情况。

3.3.3.2对房屋所有权的调查:权属证明;使用情况;瑕疵情况。

3.3.3.3对不动产他项权利的调查即抵押权的调查:调查其抵押权的情况。

3.3.3.4对于船舶所有权的调查:应向相关部门了解船舶的登记情况,是否登记在转让方名下以及是否有共有权人。同时也须了解船舶的抵押情况,要求转让方提供船舶的抵押合同及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对于船舶的抵押,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3.3.3.5对于机动车所有权的调查:权属证明;使用情况;瑕疵情况。

3.3.3.6对于机器设备的调查:权属证明;使用情况;瑕疵情况。

3.3.3.4对在建工程的调查:权属证明;审查有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建议书、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工程设计图纸,以及能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有关资料;费用情况;瑕疵情况。

四、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4.1常规催收

4.1.1常规催收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4.1.2常规催收适用条件

4.1.2.1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4.1.2.2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4.1.2.3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4.1.2.4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4.1.2.5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4.1.2.6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4.1.3常规催收工作流程

4.1.3.1确定催收方案;

4.1.3.2执行催收方案、并记录催收情况;

4.1.3.3协商还款方案;

4.1.3.4办理结清手续。

4.2依法收贷

4.2.1依法收贷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4.2.2依法收贷适用条件

4.2.2.1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4.2.2.2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4.2.2.3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

4.2.2.4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

4.2.2.5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

4.2.2.6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银行债权安全。

4.2.2.7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4.2.2.8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

4.2.2.9其他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

4.2.3依法收贷工作流程

4.2.3.1确定法律追索措施;

4.2.3.2申请支付令:准备申请书及其他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立案、法院发出支付令、强制执行债务债权;

4.2.3.3诉讼:向法院递交诉状及证据材料并立案、申请财产保全、审理、判决、上诉、申请强制执行;

4.2.3.1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公证机关发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2.3.1仲裁:向仲裁委员为申请仲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裁决、申请强制执行;

4.3处置抵质押物

4.3.1处置抵质押物定义

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下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协商或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置方式。

4.3.2处置抵质押物适用条件

4.3.2.1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的抵押权必须有效;

4.3.2.2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4.3.3处置抵质押物工作流程

4.3.3.1通过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的现场核查情况确认抵质押物的现状和登记的有效性,若现场核查的时间间隔较长,应在处置前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实。

4.3.3.2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及处置的方式,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置抵质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应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

4.3.3.3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时,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格。

4.3.3.4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

4.4减免息

4.4.1减免息定义

为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同时调动债务企业还款的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的规定,债务人确无能力全额清偿不良授信本息,适当减免利息能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情况下,以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为前提,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清收处置方式。

4.4.2减免息适用条件

4.4.2.1减免的对象仅限于表外应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销贷款的利息。

4.4.2.2减免息的适用范围为对公信贷资产(贷款)。

4.4.2.3借款人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未评级借款人视为BBB级以下。

4.4.2.4贷款为根据风险分类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贷款或本金原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无本有息贷款。

4.4.2.5减免息应首先坚持“先还后免”,要求在还款人全部归还所承诺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才能同意适用减免息政策。

4.4.2.6同一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减免息政策。

4.4.3减免息工作流程

4.4.3.1申报:确定免息还款方案、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4.4.3.2审批:审查完整性与合规性、尽职审查、批复;

4.4.3.3执行:落实批复条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履行。

4.5以物抵债

4.5.1以物抵债定义

以物抵债是指银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现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现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现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部分或全部债权的行为。抵债资产处置是指抵债资产收取后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置变现,将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转化为现金的清收处置方式。

4.5.2以物抵债适用条件

4.5.2.1债务人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4.5.2.2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

4.5.2.3债务人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

4.5.2.4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

4.5.2.5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4.5.3以物抵债工作流程

4.5.3.1调查资产状况,确定抵债方案;

4.5.3.2准备相关材料,完成内部审批;

4.5.3.3审查完整性与合规性,并批复;

4.5.3.4落实批复条件,通过中介机构处置资产并收取对价,办理过户手续,并进行财务处理。

4.6破产重整(含和解)

4.6.1破产重整(含和解)定义

破产重整(含和解)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担保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取的拯救措施。

4.6.2破产重整(含和解)适用条件

4.6.2.1法律要求

4.6.2.1.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4.6.2.1.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4.6.2.1.3由于重整程序各环节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要求,申请重整前需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必要一致,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展开。

4.6.2.2申请破产重整的债务人/担保人资质要求

4.6.2.2.1所处的行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技术、资源、资质)。

4.6.2.2.2所处的行业具有可预期的乐观前景(技术换代、宏观政策)。

4.6.2.2.3具备成熟完备的生产设施及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

4.6.2.2.4拥有一定的研发力量(人员、设备),可产生技术优势。

4.6.2.2.5具有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地方政策、地域交通、周边产业、稳定而专有的销售渠道)。

4.6.2.2.6得到地方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

4.6.3破产重整(含和解)工作流程

4.6.3.1申请重组(含和解);

4.6.3.2债务人/管理人制定重组(含和解)计划;

4.6.3.3债权人会议对计划进行表决;

4.6.3.4法院下达同意裁定;

4.6.3.5财务处理及清户.

4.7破产清算

4.7.1破产清算定义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

4.7.2破产清算适用条件

4.7.2.1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4.7.2.2当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银行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4.7.3破产清算工作流程

4.7.3.1申请破产;

4.7.3.1法院受理;

4.7.3.1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4.7.3.1债权人申报债权;

4.7.3.1下达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

4.7.3.1召开债权人会议;

4.7.3.1破产宣告;

4.7.3.1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4.7.3.1领取分配财产。

4.7.4破产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4.7.4.1破产申请书。

4.7.4.2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4.7.4.3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以及授权范围等。

4.7.4.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即证明银行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以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现连续状态。

4.8资产证券化

4.8.1资产证券化简介

广义上,资产证券化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4.8.2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特征:

4.8.2.1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收入,这是最基本条件。

4.8.2.2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拖欠、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4.8.2.3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

4.8.2.4债务人在地理分布和人口结构上具有多样性。

4.8.2.5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8.2.6相关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者对债权人具有较大的效用。

4.8.2.7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担保和托收条款。

4.8.3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

4.8.3.1运作模式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运作模式为:银行(发起机构)选择本行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形成基础资产池,信托给受托机构,再由受托机构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受益证券,以发行所得向银行支付销售对价,同时以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收益,并根据需求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4.8.3.2基本流程

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发起、中介机构选聘、基础资产池构建、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确定、基础资产池评级、法律文件准备、监管机构报批、定价发行、投资管理、估值计量与会计处理、贷款服务、信息披露、跟踪评级、不合格资产赎回、清仓回购等环节。交易结构图如下:

4.8.3.3行内分工

资产证券化涉及行内多个部门,主要部门及职责包括: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为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全行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职责包括:牵头拟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规章制度,组织中介机构及行内相关部门完成业务方案设计(包括基础资产入池标准、产品方案、结构设计等),牵头完成项目申报及监管沟通工作,组织拟定资产支持证券推介方案并完成定价发行,牵头组织后续产品管理工作,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并履行风险管控职责。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总行业务部门负责提出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会同牵头部门共同制定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并提供备选资产,制定贷款服务手册并实施贷款服务管理,配合牵头部门对其代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后管理。

总行风险管理总部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统一风险管理工作,统筹行使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职能,负责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需求发起工作。

总行运营服务总部负责业务账户管控和操作性流程设计,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BGL账户的统筹管理及事后集中监控,负责对基础资产提供分行运营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账务运行管理工作。

总行财务管理部负责拟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账务处理办法,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计量,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计提及相关资本管理工作。

4.8.3.4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4.8.3.4.1品种设计多样化。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资产的迅速变现,增强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所以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品种设计应该多样化,特别要注重资产的搭配,将近期变现、中期变现、远期变现的资产按一定的比例组合在一起,从而在利率水平、利率方式及期限等方面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4.8.3.4.2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合理估价。不良信贷资产定价问题一直是金融业中的难点,但这又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工作。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状况,可考虑运用协商定价的方式,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转让。

4.8.3.4.3采用有效的信用增级手段。信用增级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目的在于弥补不良资产初始组合时的信用等级与投资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级之间的差距,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信用增级可分为内部增级与外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

4.8.3.4.4处理好效率与效益的关系。不良资产证券化和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一样,要处理好效率与效益的关系问题。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资产组合的设计需要结合具体的市场情况灵活设计。如果处置进程太快,可能达不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而进程过慢,则可能影响资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