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ser是什么意思(lose是什么意思)

撰文/郑严凯来源/看法Opinion

近来,恶性事件屡屡见诸报端,社会新闻版面感觉都快不够用了(如果有这么个版面的话)。这些恶性事件在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并不怎么复杂,要从法律层面解说也着实找不到着力点。

但从社会层面来说,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但困扰着普罗大众,同样也困扰着我们法律从业人员,因此,笔者站在既不是小报记者,也不是社会问题解决专家的立场上,斗胆也来解说一二。

失败者 loser

昨天,广东佛山一男子在商场将一名女童扔下三楼,随后自己跳下,初见这样的新闻已然让人出离愤怒了,所幸女童没有生命危险,这名男子也被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这里我们可以期望的是等待他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审判,可是,公正审判又能怎样,伤害已经造成,阴影难以消除。

前天,长春万达发生爆炸,事后查明肇事者就是本案中的死者,他因为罹患癌症,产生厌世情绪,先是杀害了与其有经济纠纷的一名被害人,接着炸毁了自己的汽车,并在自己的租住的居所内将自己炸死。

我们每每看到这样的社会新闻,总会发出同样的感慨:他们为什么会忍心去伤害一个跟自己毫无关系的无辜的人?

心理学专家武志红在昨天一大早就发微博评论佛山事件,解释了这种心理,他说道:

“这样做的意思,我有一种苦难,如果我把这种苦难甩给了另一个人,我就可以解脱了。但实际上不可能,因为这个苦难的体验,扎根在自己内心,并未消除。只是一时爽。这还可以引出一些变种。

像佛山男子这件事,可视为一种变种。即,我决意死了,但临死前拉一个垫背的。这个时候,自杀是因为无助,无助带来【我如此虚弱差劲】的感觉,而我竟然还可以弄死你,所以【你比我更虚弱差劲】,或者是一种简单的心理【你比我早死】。

一句很流行的话是:强者受欺凌,会报复欺凌者;弱者被欺凌,会嫁祸给更弱者。这是我们社会常见的一种恶性事件,即总有生活失意者,将屠刀指向最无助的孩子。这种事件,我的理解是,这些失意者,他们将外界压制力量视为【绝对强大的迫害者】,他们无力反抗,并担心反抗时再被灭,那样会更加彻底地体验到无助,于是转向孩子,这个时候他们就成了【绝对强大的迫害者】。”【注1】

以我浅薄的见识来看,把自己遭受的欺凌、困苦转嫁于更弱的弱者身上的人,就可以直接定义为卢瑟(loser)了,这是我们今天要聊的第一种人。

言必称刑法的人,看到犯罪者,总是要讨论报应刑和预防刑、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些问题。

可是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今天伤害幼儿园小朋友,明天把目标指向小学生,后天针对的又是无辜的路人,我们很可以有理由担心刑罚到底产生了多少程度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这里给不了解刑法学术语的普通读者做个科普,通常而言,所谓的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防止犯罪的人重新犯罪,而所谓的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我们不是心理学专家,很难断定卢瑟(loser)们的反社会人格到底有多强烈,他们“出来后”还会不会再“搞事情”,这是难以判断刑罚特殊预防效果的理由。这反反复复见诸报端的恶性事件,越来越多的要求法院对这些人判处极刑的声音,也并没有杜绝上述恶性事件的发生,足见一般预防的效果也是微乎其微。

可见,刑罚的作用可能还是侧重于报应,而非预防。

但是,我们并不能仅仅停留在把犯事儿的人拿来“处理”一下就算“交待”了的思路上的,“交待”得了吗?“交待”不了,“人民群众”不答应。

即使是居于被动地位的司法者,也是需要考虑一下犯罪预防的社会机制的。既然刑罚不能取得良好得预防犯罪得效果,那么就肯定有其他方法能够实现。

德国的著名刑法学家弗兰茨·冯·李斯特曾有一句名言,是这样说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依笔者个人的理解,这句话的大意就是:要通过政策来调节刑事犯罪的话,最好的着眼点应放在整体的社会政策上,而不应该仅仅着眼于刑事手段和刑法方法上。关于李斯特这句话的意思,我们可以结合武志红老师关于犯罪人心理的论述来加以理解。

武志红老师在他的那条关于替死鬼心理的微博里总结道:

“人性有两个基本维度:强弱的力量维度,和善恶的道德维度。如果一个人体验过善意,他就难以去追求成为【绝对强大的迫害者】,但我们社会,主要是权力社会,即主要是在追求强弱的这个维度上,而真正的道德维度,是比较匮乏的,所以这类现象会比较多。”【注2】

也就是说,社会的规范有很多个维度,法律规范只是其中一个维度,法律规范在大多数时候是有用的,但是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有用,我们也有仰赖于道德规范这个维度的时候。法律规范相较于道德规范更具有强制力,而道德规范相较于法律规范更能左右人心。良好的社会政策更容易带来“人民群众”的满足感和幸福感,这样就更容易预防恶性的犯罪案件发生,我想这就是李斯特的本意吧。然后社会政策是一个无比宏大的题目,笔者不敢妄言,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公共政策的研究者和政府的决策者能够提出切实有效的办法。

弗兰茨·冯·李斯特

无赖

说完卢瑟(loser),我们来说说的无赖。

从大量的社会新闻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除了对卢瑟(loser)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之外,对于无赖也不太灵。

比如,之前的高铁坐霸男,新闻一出,大家无不义愤填膺,可是法律能拿他怎么着呢?无非就是治安处罚一下,铁路公司把他拉入黑名单而已。

从人权的角度来说,我们不能把人作为手段,而只能当作目的,我们对一个违反法律的人的处罚就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如果为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而没有限度的去处罚一个人,那就是政府在侵犯人权。

所以我们的法律对于高铁坐霸男这类无赖只能作出上述的处理,而不能有所突破。笔者所说的法律对无赖也不灵的意思是,无赖对于如此“洒洒水”的处罚根本就不care,法律没能起到抑制无赖的违法行为的作用。所以,在刑法领域之外的行政法领域,同样没有什么有效的手段来预防违法。问题还是回到了如何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违法行为。

其实,对于无赖,远比卢瑟容易预防。卢瑟可能是受到了巨大的人生挫折的失败者,而无赖完全是惯出来的臭毛病。这样的臭毛病,只要不惯着,自然是会改正的。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河北涞源入室反杀案”

本案目前舆论的焦点在于,“小雨”一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还得看证据,不好随意发表看法。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中的“被害人”(该案目前仍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死者自然具有被害人的地位)有没有一些耍无赖的行为。从目前披露出来的情况看,“被害人”几次三番纠缠“小雨”,甚至可能“强奸未遂”,都是严重的耍无赖。而“小雨”一家也多次报警,而警方不是“调解”,就是推诿。

据记者的报道:“当天下雨,加上害怕王磊,一家人在县城住了一晚。当晚,小雨手机收到王磊短信,称自己进了王家院子,质问一家人为什么不在。5月17日一大早,王家人从县城到乌龙沟派出所报警,希望警察到家中处理王磊,但未得到警方认可。新京报记者获取到一份当时的录音材料显示,警方答复,‘之前在学校、在北京受到骚扰,你们没报警,现在来咱们村报警,侵害尚未发生,来了再说。”【注3】

如果当时警方不是这种态度的话,恐怕本案中的惨剧就不会发生。

葫芦僧

司法者终究是要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所以纵使如上文所述,法律在很多时候无能为力,但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得有人来守。《红楼梦》里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自然是昧着良心在枉法裁判,现实中有这样的人也是要以徇私枉法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时稀里糊涂,虽不至于构成犯罪,也还是会造成一些人间悲剧或者人间笑话的。

所谓的无赖不能惯,就是要执法者和司法者严格执法和司法,不要让无赖觉得有机可趁或者有利可图,从而来钻法律的空子。近代刑法学的鼻祖贝卡利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可以使刑罚宽缓而不失其效。”【注4】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说,就是: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必然而轻缓的处罚,其效果是要远远大于选择性执法的严厉处罚结果的。有些行为虽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是该给什么处罚还是要给相应处罚,不要等到酿成大祸的时候才来叹息刑罚并不能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贝卡利亚

另外,司法者的立场也不能轻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我们平常总担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会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往往忽视了当事人这一方,当事人也会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的——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司法者手握天平,一定要守住底线啊!

注释

⊙【注1】新浪微博,@武志红,2019年1月27日08:59,《谈谈“替死鬼心理”》。

⊙【注2】同上。

⊙【注3】新浪微博,@新京报,2019年1月24日21:48,《相识于2月,命案在7月——河北涞源入室反杀案再调查》。

⊙【注4】[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