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编制基准期价差(基期单价和编制期单价)

之前做一房建项目,涉及主要材料价格调差争议

主要问题如下:

该项目中标之后,因甲方拆迁进度缓慢,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开工期拖了1年有余,现施工单位与审计单位就材料调差基准期确定问题争论不休

审计单位:提出材料价差基准期应该调整至实际开工期前一月,依据是当地造价处发布的一个价差调整文件如此规定。

施工单位:提出材料价差基准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即投标期当月为基准期,而不是调整至实际开工前一个月,这一点合同有明确界定。

结论:最终经当地造价处调解,价差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即:施工单位主张的方法)

总结:处理这类实际问题,一定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可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执行,也可双方协商解决。本项目显然合同条款约定清晰,无可争议,审计单位忽视了合同效力是最大的,而不是造价部门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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