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保受益人都需要什么(保险更改受益人需要什么手续)

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个契约,在合同持续有效的状况之下,约定将来如果发生合同条款规定的事情时,特定的人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这个特定的可以去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的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一、谁是保单的受益人?

我们知道保险的赔付有两种主要的方式,一是补偿性质,一是给付性质,我们就根据这两种赔付方式来讨论受益人的确定。

一般来说,补偿性质的保险,受益人都是被保险人本人。

所谓的补偿性质,实际上就是这笔钱已经花费出去了,之后再提供票据来跟保险公司报销。

比如说住院医疗险,它是典型的补偿性质保险,它跟社保医疗类似,先要我们在医院治疗,产生费用,之后再来保险公司报销。

或者我们的车险,自己的车被撞坏了,先去修,修完了提供发票跟保险公司报销。

这类补偿性质的保险,受益人实际上是之前出钱的人,最后领取到的受益金,实际上是给到了确定的渠道了。

医疗险是给到医院了,车损险的受益金是给到了修车厂或者4S店了。

因为已经花出去了,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确定领取人,谁出的钱最后就给到谁就好。

倒是与之对应的给付型保险,受益人的确定会更复杂一些。

比如说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会涉及到两类受益人,一个叫做生存受益人,一个叫做身故受益人。

给付型保险的生存受益人也是被保险人本人。

不管是重大疾病赔付、轻症疾病赔付、还是全残赔付或者是疾病终末期赔付,只要被保险人还活着,受益金的领取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不能是其他人,即使是代为领取也需要被保险人本人的授权。

与之对应的就是身故受益人。

购买保险时要求我们填写的受益人,都是身故受益人。

它是指如果被保险人不在了,身故了,这份保单还拥有的一些权利要归属倒谁。

分析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了:

只有长期保险的身故受益人需要我们指定,其他保险类型的受益人是确定的,不需要单独确定或者指定。

一般来说,身故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指定,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中进行指定。

注意哦,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二、身故受益人由谁指定?

由保单的被保险人指定。

我们知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相同的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当是同一个人的时候,TA自己买,自己交钱,自己指定受益人,是很确定的。

当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不同的人时,就需要注意了。

虽然购买保险时,交钱的人、跟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人,还是投保人,保单的持有人也是投保人,但是,身故受益人却必须由被保险人来指定。

其实保险法也没有直接说是被保险人指定。

它规定的是,包含有身故赔付责任的保险,投保人指定身故受益人时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实质上就是把受益人的指定权放到被保险人手上了。

所以需要记住,保单的受益人指定权在被保险人手里,必须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才能指定特定的人为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可以变更,一般是投保人发起,被保险人同意,之后递交到保险公司变更。

至于为何变更,就可以是任何原因或者没有任何原因,都可以变更。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随时可以被取消的,正常的程序都可以更改。

只是更改需要提供资料,很重要的资料是关系证明。

保险法的规定中,并没有说一定要是第一顺位的直系亲属才可以是受益人,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只接受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购买的长期给付型保险,保障时间长,购买时的一些关系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消亡。

最典型的例子是,两口子离婚了,原先的配偶关系不存在了。

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即使是夫妻婚内购买的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们之间的配偶关系不存在了,保单的效力不受影响,它还是有效的。

其二,关系的变化,会使受益人发生变化。

举个栗子:假如小A和小B是两口子,在婚内两人互为投保人给对方买了保险,缴费期10年,然后在第15年两人离婚了,保单一直没有去做变更。

情况一、当时留存的受益人是对方,且是以配偶的名义指定的受益人。

第20年,发生保险事故,小A身故。

保单是有效的,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赔钱,但是赔给谁我们就需要留意了。

因为配偶关系已经没有,小B就不能是保单的受益人,这份保单就变成了遗产,由小A现在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继承法来分配。

情况二、如果当时留的受益人是两人的孩子,即使婚姻关系没有了,亲子关系不会受到影响,保单的受益人还是是孩子,TA可以来领取受益金。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最好在离异之后进行变更,指定确定的受益人。

总结:

保单的受益人分成两大类,一类是被保险人本人,另一类是被保险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

一般是被保险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才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不能随意指定其他人,还有就是受益人可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