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第一现场赔多少(没第一现场保险赔多少)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讯 (全媒体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浦磊)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私自离开事故现场,引发一起仲裁纠纷。采访中记者从淄博仲裁委了解到,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最终裁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人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因此,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70%,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申请人宗某保险赔款2177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仲裁申请称,2020年2月3日,申请人购买越野车一辆,车辆登记同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一份。2020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撞至路西侧路牙石上,致使车辆受损,园林绿化、监控设施损坏,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对于上述事实,淄博市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第一时间接到出险电话,对现场进行了保险勘察,受损车辆在淄博某汽车贸易公司进行了维修,申请人对所造成的受损监控设施进行了赔偿。申请人对于出险后的各项损失依据程序规定,向被申请人办理了保险理赔手续,2020年7月8日,被申请人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确认申请人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为3050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据定损数额对申请人的事故损失予以理赔。为此,请求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款、第三者物损、拖车费、拆检费、施救费等共计32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案一切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该案申请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遗弃被保险车辆,自行离开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申请人进行酒精检测,无法判断申请人是否构成酒驾或者醉驾。另根据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自己方不承担仲裁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向仲裁庭提交了系列证据并经对方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20年2月3日,申请人为涉案车辆在被申请人处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20年2月4日零时至2021年2月3日24时,其中险种有机动车辆损失险505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并缴纳了保险费。2020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申请人宗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园林绿化、监控设施损坏,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2020年5月19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宗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保险调查笔录一份,申请人确认事故发生后,未报公安交警和保险公司,感觉胸部疼痛去了医院。过路人拨打122报警,申请人第二天上班后报案。2020年7月4日,桓台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证明1份,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0元,该款已缴纳。2020年7月7日,被申请人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一份,确认涉案车辆车损数额306500元,施救费1500元,最终定损金额为306500元,申请人宗某在该确认书上签字。

另查明,涉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再查明,涉案保单上特别约定第2条为:“保险车辆出险后未经交警部门现场处理或我公司同意,擅自离开事故第一现场,保险公司最高承担核损金额70%的赔偿责任。”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保险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该事故责任,被申请人认可。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人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申请人自己确认事故发生后,未报公安交警和保险公司,离开事故现场,感觉胸部疼痛去了医院,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70%为宜。具体理赔金计算数额为:车损+施救费+三者财产损失=311000元,被申请人承担该数额的70%,为217700元。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宗某保险赔款217700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案仲裁费双方按比例承担。

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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