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短信方式诅咒别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8月17日,腾冲市公安局腾越派出所查处一起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对一名违法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8月16日15时许,黎某到腾越派出所报案:徐某的妻子经常发短信辱骂、骚扰自己和家人,干扰到自己的正常生活。接警后,民警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并于8月17日在天成社区附近将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危某查获。

经查:黎某与徐某同为江西在腾老乡,8月7日,两人在某台球室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打,徐某将黎某的鼻子打伤后逃离,黎某报警后,民警一面对徐某开展抓捕、一面联系徐某的妻子危某先行垫付黎某医疗费3000元。

在民警调查期间,危某认为同为老乡,自己也赔付了医疗费,黎某应该大度点,对此事不予追究;黎某则认为自己被打,打人者一走了之不合情理,要求民警严肃追究徐某责任。在得知黎某坚持追究徐某法律责任后,危某对黎某产生极大不满,并于8月16日先后发送5条信息至黎某及其妻子手机上,对二人进行辱骂、诅咒。

目前,危某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腾冲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提供:腾越派出所

编辑:新闻宣传中心

审核:劳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