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分子大多以温水煮青蛙的方式,设计“完美”的套路使被害人上当,犯罪分子将被害人引诱到“套路贷”的深渊之中时,一切晚矣。
好在,国家出重拳打击此种犯罪行为。故此,律师建议:当被害人意识到自己遭遇“套路贷”之后,千万不要越陷越深,被犯罪分子牵着鼻子走。而应当及早维权,主动进行反击,相信并依靠司法机关,拯救自己乃至整个家庭。
令人无奈的是,很多人选择了报警,但是没有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只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那么遭遇“套路贷”真的就没办法了吗?
对“套路贷”进行反击的关键是收集证据,具体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让我们来看看公安机关对“套路贷”案件进行侦查时收集的证据。
一、客观证据的收集:
1、以从事套路贷为业的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证据。
包括: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情况、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条、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的扣押。
2、虚高借条。
3、银行卡明细,特别是取现和转账的情况。
4、担保合同。
5、平账的借条、担保合同等书证。
6、民事诉讼的资料。
7、房屋被网签的证据。
8、暴力讨债的证据,如喷油漆、至派出所报案、被害人身上的伤势、用于暴力讨债的相关工具。
9、非法拘禁的证据,如宾馆登记、宾馆的监控录像等。
10、对于被害人所称柜台上取现或直接给现金给犯罪分子,柜台的监控录像。
11、犯罪分子用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等等。
12、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二、主观证据的收集:
1、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立、成员、投资入股、分成、工资等言语证据。
2、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内部人员的分工。
3、犯罪分子对于套路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
4、后平账对于前平账是套路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反之亦然。
5、多名被害人之间关于被骗的“同样套路”的印证。
6、被害人对犯罪分子的辨认,要尽量详细,包括籍贯、口音、身形等方面的描述。
7、关于诈骗、威胁、要胁等言词证据的固定。
对于上述证据,有些需要被害人自行收集,有些需要委托律师进行收集。关键是被害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套路贷”犯罪进行坚决斗争。
三、公安机关不受理该怎么办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但是有些公安机关因为各种原因推三阻四,相互扯皮,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就及时向同级检察院申请侦查监督或者向所在地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要求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