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能源副总为什么辞职(金鸿能源董事长)

河北省张家口怀来县北恒大国际文化城小区室内温度长期不达标。怀来县政府对未及时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怀来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怀来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免职处分。(12月26日《新华每日电讯》)

“免职处分”让我的目光和思维在此打住。“免职”果真变成处分了吗?因为这是官方媒体公开发表的文稿。我想到是不是相关条例法规修改了。

于是,我查了2018年3月20日修订的《监察法》,其中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2015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关于对党员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62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显然,现行政务和党纪处分中并没有免职这一项。

曾经,组织对于违纪或失职的党员干部实施免职,往往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因为很多地方把本来应该处分的人只予以“免职”,以此应对舆论的监督和消解社会的强烈反应。为此,媒体及评论界发表过许多类似的批评文章。这是包括笔者在内的人们看到“免职处分”会特别敏感的一个重要背景。

那么,河北怀来县的这一起追责是否是对责任人的避重就轻、欲盖弥彰呢?

2016年7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第七条关于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中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该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这些都归为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

也就是说,免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是问责的一种形式。行政追责想必也遵从这一原则。如果失职失责比“情节较重”更重,那就应该进入追责的更高一个层次“纪律处分”。这也是后来纷纷出现以免职的形式追责,而不再容易引起关注和诟病的原因。

引起免职的原因除了追责,还有其它多种,这里不赘述。应当说明,免职并不等同于处分中的撤职,只是不再担任现任的职务,免职后级别、工资待遇、福利并不会有任何变化,完全可以平调到同级别岗位,甚至在以后还有可能再行任用。之所以有的领导干部在出了引起舆情的问题后只是被免职,结果被社会和舆论盯住不放,则有可能是属于追责追得过轻、或者错把免职当处分的缘故。

怀来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免职或许是与其失职失责相适应的组织处理,但绝不是处分。

在由官方媒体发布的新闻文稿中出现“免职处分”,笔者宁愿相信这是非常不应该的笔误。这一笔误有两种隐患:一是会勾起人们对过去把免职当处分应付舆情的不良回忆,然后对这一起追责的准确性产生怀疑;二是“免职处分”这一说法会造成对当前党纪和政务追责有关政策的模糊认识,有损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有鉴于此,更正“免职处分”的说法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