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侵权是什么意思(爱奇艺说我侵权)

本文共计1714字,看完你就知道短视频侵权是怎么回事。

近日,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芒果TV等国内超70家影视传媒单位携超过500位艺人发布了联署倡议书,呼吁国家对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

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本文尝试从法理的角度探讨何为短视频侵权的行为,以及使用影视剧综艺节目作为素材进行二次创作,其法律边界在哪里?

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一般是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30分钟以内的视频;随着移动终端普及和网络的提速,短平快的大流量传播内容逐渐获得各大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

那么,什么叫短视频侵权?可概括性分为以下二种情形:

第一种,直接使用他人作品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发布。

通过视频剪辑软件,利用已经发布过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以及线上发布的各类影视资源、游戏宣传动画、直播等资源直接截取其中的部分内容,上传(也称为搬运)到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发布。

短视频平台无法对非文字类的内容进行机器算法识别和判断,即便是结合人工。因此,内容来源是否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只能依赖于著作权权利人自行识别和举报。普通观众并无维护著作权权利人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这就给了许多侵权人可趁之机,通过发布大量的他人作品的短视频获得点赞和关注的流量,根据短视频平台的规则可以获得相应的广告或带货收益。

第二种,直接使用他人作品且不满足法定免责条件的二次创作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发布。

依据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著作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表述了一个免责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触发条件,即假如你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也可以理解为他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讨论、提出观点),那么法律允许你免费免责地使用他人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目的本来就是为了限制著作权人滥用权利而设置的,却成为创作者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依据“二次创作”创作者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识,可分为三类:

1-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全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常见于短视频平台上影视作品的点评或剧情介绍,除了画外音(介绍、评论),短视频内容全部是他人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全部使用不同来源的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相比与“1”而言,这种情形的创作者已经意识到全部使用单一来源的内容可能有些不妥当,甚至已经知晓这是对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因此在短视频内容中虽然全部使用他人作品,但通过剪辑调度不同的他人作品来进行整合,他人作品的来源不单一,且至少是二个以上的来源。

事实上,这种情形在所有的短视频平台上都是极其罕见,假设他人作品的来源超过十个以上,基本上是无法判定为侵权作品。

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使用他人作品。

如上“1、2”所述,著作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与之不同的地方是:适当引用。这就是使用影视剧综艺节目等资源作为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边界所在。其中,“引用”指的是使用他人作品,不作过多解释。那么何为“适当”?依据以往类似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判例来说,引用的内容不得超过作品全部内容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比如一个短视频作品时长100秒,截取和引用他人影视剧作品的时长不得超过10秒,否则就超出“适当”的尺度。

综上所述,没有创作者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获得人们的认同和尊重,与此同时,是否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作品利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合理地使用他人作品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反而去抱怨版权(使用他人作品)阻碍了“创新”,难道就不担心有一天也有人认为你的作品阻碍了他的“创新”吗?

假如你认为有人利用版权来实施市场垄断,那么,很遗憾。基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是合法的,并受法律的保护。

例如,专利权,又称为“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