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间房为什么不能下载视频(六间房以前的视频在哪里能看)

作者:秦楚乔

全民K歌是一款大众熟知的K歌软件,出品方为腾讯公司。因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六间房公司”)在360网、搜狗网等搜索引擎网站上以“全民K歌”为关键词进行推广,腾讯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并主张经济损失高达500万元。

日前,该案终审判决内容公开。南都记者从终审判决书获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六间房公司实际提供的下载软件名并不包含“全民K歌”等涉案关键词,但该软件仍被涉案关键词所标识,落入了“全民K歌”商标的保护范围。最终,判决六间房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诉商标侵权,六房间公司称全民K歌缺乏显著性

“全民K歌”是由腾讯公司出品的具有社交功能的K歌软件,上线于2014年9月。

2015年7月,腾讯科技公司公司通过商标注册程序取得了第42类“全民K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2016年,腾讯公司再次取得了第9类、第45类“全民K歌”商标专用权。同年10月,腾讯科技公司将涉案商标以排他性许可的方式授权许可给腾讯计算机公司。

全民K歌APP界面截图。

之后,两腾讯公司发现六间房公司存在通用搜索引擎,以“全民K歌”为关键字进行推广的行为。根据其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在360搜索网站中以“全民K歌官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官网,到六间房-视频K歌免费,赶快加入!”,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另以“全民K歌”、“全民K歌网页版”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均是与六间房相关的推广内容。根据其他关联公证书的内容,在必应网、搜狗网上进行上述类似搜索,前条链接均是与六间房相关的推广内容。

根据上述证据,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六间房公司在360网、必应网、搜狗网中将“全民K歌”进行显示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上述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则其主张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庭审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根据全民K歌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六间房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主张其经济损失为500万元。

六间房公司认可其在360网、搜狗网进行了涉案关键词推广,并表示其涉案推广行为已在2018年1月30日之前停止。另外,六间房公司称涉案“全民K歌”字样已经成为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丧失显著性。并于2018年3月以此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腾讯公司注册的第9类、第45类“全民K歌”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8年6月受理了上述申请。

一审认定六间房商标侵权,判赔300万

经审理,一审法院根据《商标授权书》认定腾讯科技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腾讯计算机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被许可人,截至目前涉案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六间房公司提交的少量第三方媒体对“全民K歌”“K歌”的相关报道及解释,在证明力等方面明显较弱,更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已丧失了显著性。同时,六间房公司使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关键词推广服务时,使相关公众在360网、搜狗网和必应网中搜索相关词语时,该公司的网页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页的第一条或其他显著位置,链接标题和网页表述中大量包含“全民K歌”“全民K歌官网”等表述,上述行为的目的是将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吸引至六间房公司经营的网站中,以获得流量和交易机会的增加,进而获取商业利益。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六间房公司上述推广行为的性质属于在商业交流中,将涉案关键词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该行为足以导致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误认为六间房经营着“全民K歌”官网并提供下载等服务,从而产生混淆。仅在搜索结果旁标注“广告”并不足以避免甚至降低这种混淆的可能性,侵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六间房公司赔偿两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终审维持原判,六间房关键词推广易造成混淆

一审判决后,六间房公司认为该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不服并提起上诉。六间房公司称,关键词推广的重要指标是“关键词转化率”,只有用户点击进入推广网站并接受服务才可能获得收益。本案中,点击量仅占展示量的5%左右,而用户次后付费的情形更少。一审判决仅以其支付40余万元的推广费继而简单推定获益高缺乏依据。

两腾讯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全民K歌”系列产品与六间房公司的服务产品二者业务范围有大量重合,已经构成类似服务。六间房公司利用搜索引擎进行关键字推广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二审法院认为,即便六间房网上实际提供下载的软件名称中不含有“全民K歌”,但软件仍被涉案关键词所标识,落入了“全民K歌”商标的保护范围。据此,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认为六间房公司的关键词推广导致相关公众在必应网搜索相关词语时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并无不当。在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认定上,二审法院认为基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规范商业竞争行为的目的,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涉案商标市场知名度与侵权人的侵权规模、恶意程度的基础上酌定的300万元赔偿,在数额上合理适当,且未超出法定最高限额。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秦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