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明股实债(什么是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顾名思义,就是明上(名义上)是股权,实际上是债权。

《民法典》实施前,各地法院通常有三种认定方式:

一种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就是如果投资发生风险,风险自担。

第二种是会被认定为债权投资,就是不管投资的企业亏损还是倒闭,一律按照债权处理,该赔的就赔。

第三种对交易性质不予判断,对双方达成的合意协议进行认定。

《民法典》实施后,明股实债作为一种债权融资工具,在投资方式上不同于纯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而是以股权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以回购(也就是投资本金的全额回购或加息回购)、第三方收购、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与融资方约定投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的刚性实现为要件的投资方式。

法律界普遍认为,“明股实债”在《民法典》实施后,其法律本质就是债权而非股权,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明股实债”可能成为具备优先受偿的债权。

比如我投资的重庆一家基金公司,每月固定发放收益,就是以定期分红的形式获得固定收益,就是真正的明股实债,名义上是投资人,实际上是债权人,投资协议的那些“风险自担”的条款,其实都是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