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综合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银保监会今天(25日)在官网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应当采取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监高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项监管措施。(总台央视记者 王善涛)


(编辑 路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