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追溯权(法律追溯的权利)

《大清律例》草创于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础,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才定型。及后《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图内奉行,直到清朝灭亡为止。

不过,因此基于香港通行的英国习惯法模式,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律条文作为习惯法依然在香港生效。在清朝灭亡后,部分《大清律例》的法律条文依然继续在英属香港通用。直到1971年,最后一条关于婚姻习俗的《大清律》条文在香港由《婚姻改革条例》取代之后,大清律例完成其历史使命,历时327年。

所有涉及死刑的案件,地方官吏无权判刑,必须将死刑文件上呈供皇帝定夺,御笔勾决批准,方可执行。

地方官吏可以严刑迫供,但何种案件要用上何种刑具,也有严格规定,越严重的案件,可以使用的迫供手段就越重。而一个人假如有官职或功名在身,在大部分的案件,均享有免受严刑迫供的特权。

官府判案,需要依据法律条文和先前判例,亦要注重诉讼程序,刑责也不具追溯权。不过,这些原则并非凌驾性的,因此不一定会因为程序错误或追溯权错误而推翻证据确凿的判决。

大清律例中,并非人人平等。每个阶级在不同刑责中可以有不同程度的量刑。当中有所谓的八议,是八种特别阶级,除犯了十恶不赦的罪行外,其它罪责通通可以获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