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未年审罚款多少(摩托车没年审罚款多少)

【案情简介】

福建厦门,河南男子程某,来厦门打工多年,居住在湖里区。

事发当天,程某驾驶摩托车从老家返回厦门,经过大桥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

交警检查后发现,程某没有携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年检,便当场暂扣了摩托车,让其限期到交警队接受处理。

随后,交警队认为,程某一共实施了三项违法行为,分别是未按规定携带驾驶证、摩托车没有经过年检、违反禁令,驾驶摩托车进入禁摩区行驶。遂对其作出了三项处罚:

1、未按规定携带驾驶证,罚款20元;

2、摩托车没有年检,罚款20元;

3、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进入禁摩区行驶,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案例来源,福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某的驾驶证为C1D型,除了可以驾驶摩托车外,还可以驾驶小汽车,属两证合一。驾驶证被暂扣后,他除了不能驾驶摩托车,也不能驾驶小汽车,影响很大。

于是,他向交警申辩,称其没有驾驶小汽车违反相关规定,小汽车驾驶资格不应被限制,希望不要暂扣驾驶证。

即使需要暂扣驾驶证,也应该分开处理,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交警没有接受其申辩意见。

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一审法院和交警队的观点一致,驳回了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其主要理由为:

1、交警队分别对其处以罚款20元的两次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规定:“车辆没有年检,没有携带驾驶证的,可以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本案交警对其没有经过警告,直接处以罚款的处罚,是违法的;

2、他的驾驶证为C1D型,属两证合一。当初是分别通过两次学习和考试,取得以上两个驾驶证的。

事发时他没有驾驶小汽车违反相关规定,小汽车驾驶资格不应被限制。如果需要暂扣驾驶证,应该分开处理,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警不进行警告,直接对程某处以20元罚款,违反了《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

同时认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6条规定:“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本案程某驾驶摩托车进入禁摩区,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最后支持了程某前一项上诉请求,撤销了交警队两项对其罚款20元的处罚,对后一项请求,没有支持。

【律师看法】

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本案交警部门对程某不经警告,直接处以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行政机关执法,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执法,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程某违反规定,没有携带驾驶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摩托车,驶入禁摩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规定:“车辆没有年检,没有携带驾驶证的,可以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本案程某的行为,交警队应当先进行警告,经警告无效,拒不改正的,才可以处以20元罚款的处罚。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诉讼中,交警队没有提供出证据证明其罚款前,对程某进行了警告,以及经警告后程某拒不改正,因此,交警队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该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二审法院对本案交警部门的两项罚款20元的处罚,判决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合法适当。

二、本案程某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进入禁摩区行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合法。

本案中,程某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进入禁摩区,违反了厦门地方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6条规定:“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三、本案程某提出的暂扣其驾驶证应分开处理,不应扣留其小汽车驾驶证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程某认为,其驾驶证为C1D型,属两证合一。其当初取得该驾驶证,是分别通过两次学习和考试,才取得以上驾驶证的。

其事发时没有驾驶小汽车违反相关规定,因而提出小汽车驾驶资格不应被限制的请求,并要求暂扣驾驶证,应该分开处理,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其两证合一后,即为一个驾驶证,不能再进行拆分。

交警部门也无权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拆分处理。

其次,C1D型驾驶证,虽然是两证合一,但是合并后,其改变成为了一个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和小汽车,只是其准驾类型增加,违反其中一项,受影响的,必然是整个驾驶证,不能再予以分开了。

这就如同两家公司,进行合并后,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原来的两家公司必然不再存在了。

此后,其中一家违法,承担责任的,必然是新公司,不可能再分开处理。

因此,本案程某的该请求,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与事实和情理不符,自然不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本案程某打官司的目的,很明显,不是为了20元的罚款,甚至1000元的罚款,他也不在乎。

他真正在乎的是,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不能驾驶小汽车,出行非常不方便,这点没有得到支持,其目的落空。

所以,本案程某官司虽然部分得到了支持,却只是赢了个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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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