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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8则行政处罚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042号


当事人彭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3月22日10时左右驾驶川Q088AS号车,车上载有贰名乘客由美好家园载到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车费24.94元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彭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45号


当事人陈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4月07日10时左右驾驶川Q6382Y号车,车上载有贰名乘客由叙州区拉菲香颂花园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车费24.29元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陈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48号


当事人罗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4月08日10时左右驾驶川Q6G633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叙州区黄坝西南侧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车费27.99元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罗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49号


当事人汪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4月04日10时左右驾驶川Q11H71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金江农商银行载到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车费23.73元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汪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50号


当事人何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4月14日15时左右驾驶川Q098S9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临港荆花路口载到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41.45元乘车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何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51号


当事人韩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4月14日10时左右驾驶川Q8Y861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鲁能鑫悦湾东门对面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8.85元乘车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韩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52号


当事人唐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4月14日15时左右驾驶川Q5973X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戎强驾校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8.92元乘车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唐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53号


当事人周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4月20日10时左右驾驶川Q0L125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翠屏区南门桥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14.09元乘车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周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来源:叙州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