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盗窃红包用什么(微信抢他人红包为盗窃)

近日,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等6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在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庭审判,张某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

2021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两人参与湘潭某槟榔企业为产品促销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时,发现微信抽奖红包实时到账,遂产生了盗窃该槟榔企业微信抽奖红包数据,再利用微信扫码进行兑现的念头。张某某利用自身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入侵该槟榔企业后台网站,找到槟榔企业微信抽奖活动的抽奖码日志,并通过“爬虫”等网络技术手段,批量下载该槟榔企业微信抽奖红包的链接及密码30余万条。随后,张某某将该槟榔企业网络后台设置的每日扫码上限10个修改为100个,以便快速兑现红包。为防止犯罪行为被发现,张某某还伙同徐某某在网上搭建“发卡建网”和线上联系买家的方式,以低于红包金额5到10元每个的价格,将盗窃的微信抽奖红包数据出售给被告人徐某某、万某某等4人,进行分散扫码。截止案发,张某某等6人共用微信扫码兑现盗窃的微信抽奖红包金额达3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计算机数据,获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万某某等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不遗余力地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方面,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为企业“除虫护花”;另一方面,依托驻天易经开区法律服务站,综合运用服务、监督、保护、教育的检察职能,将服务触角延伸到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