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担保需要些什么(给人担保需要些什么手续)

1.45个亿的保证担保责任,怎么就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直接给免除了呢?今天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在商事活动中特别的关键,相信大家以后都能用的到。话说在商事行为里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经常会做一些相互的担保或保证。所以说呢?如果我们对外放了一笔贷款,然后这个人用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那么接下来我们经常会拿到公司的一个保证担保的承诺书,盖章的或者加盖这个这个法定代表人的这个签字和公司公章的。但是一定要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的这个决议。我们作为债权人必须拿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真实决议,以及保证的相应的承诺书。什么意思呢?如果一个公司的法人在这个我们的这个债权债务合同上,在保证人的位置上签了字,并且加盖了公章,此时他并不能保证这个公司将来一定会兑现他的这个保证责任,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并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也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或者说将来他会以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这样的理由来开脱,告诉我们他的这个保证担保是无效的。大家去查一个关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个1.45亿的一个保证担保的案例,一个公司对外提供1.45个亿的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那么债权人就起诉要求保证人要求这个公司提供相应的保证责任。但是公司的抗辩理由是我们股东会和董事会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们也没有经过相关的决议,那么那债权人说,那你们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了字了,并且加盖了你们公司的公章,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判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为这个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股东会的决议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如果没有,那么这个担保是不生效的。也就是说这个1.45个亿的保证担保它不生效,那么债权人的这个相应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兼顾了情理法是这样判的,虽然保证担保合同无效,但是这个保证的公司包括他的这个法定代表人,由于他的过错,由他的疏忽管理,由于他们公司内部的这个管理不善,导致了我们债权人的这个信任,导致了债权人的相应的损失。法院认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责任的范围之内,他要承担1/2的过错责任。法院这样判,即同时符合了公司法的相应的规定,也同时符合了法律合理性的规定。对于合同无效过错责任承担的问题大家知道吗?保证合同无效过错责任由谁来承担啊?显然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承担对应的份额的责任。所以说呢,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大家在商事行为里边,如果你需要公司出具担保的话,你必须除了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外,还要拿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是董事会决议。以上就是就是公司对外担保的一点理解,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法律知识。[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