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为什么没收到钱(分红为什么没收到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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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 2022

王总说他之前和几个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去年盈利200万元,但是他作为股东却一分钱都没有分到,王总认为这很不合法,那么,王总分不到钱,到底合法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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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东分红的是如何规定呢?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


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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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通过了解,王总和朋友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王总持股10%但没有实缴出资,其他三位股东分别持有20%、10%、60%均已经完成实缴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王总是认缴,其他股东均是实缴,所有股东也没有任何另外约定分红比例的文件。那么在公司分配利润时,由于王总并未实缴出资,所以王总没有分到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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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东要如何保障自己的分红权呢?


作为股东,首先要明白,分红比例是可以另行约定的,有约定优先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才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那么,分红比例如何约定才有效呢?是大股东说了算吗?并不是的,公司股东另行约定分红比例需要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也就是要全体股东都同意,比如常见的可以约定分红比例的股东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都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另外,股东在实际合作中要考虑如何约定分红方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股东可以约定按照实缴比例分红,也可以约定按照认缴比例分红,也可以自由约定分红比例,比如:某股东持股比例是20%,可以约定其分红比例是30%;再比如:约定某个股东优先分红;或者约定分红的前提条件,如当公司达成某项目标时必须进行分红。所以在实际的合作中,股东可以根据自身及股东之间的合作情况,约定适合的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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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还有哪些权益可以自行约定呢?


公司法支持股东意思自治,有一些事项虽然做了规定,但是允许并支持股东另行约定,一些常见的股东可以另行约定的事项如下:


①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除了上述明确规定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其余事项的表决通过比例可以自由约定,可以约定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约定某一个股东说了算,还可以约定一个特定的比例等。


④ 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了分红比例,上述几点股东可以另行约定的事项,在股东合作和公司治理中也都十分的重要,如果股东有特别要求,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在股东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