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用什么会计准则(港股用什么会计准则做账)

小晟
当前,各大互联网电商平台、百货在客户黏性及流量争夺上都推出了在付费会员的业务,在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这类业务的处理有了新的变化。新的收入准则和IFRS 15和ASC606基本趋同,因此A股上市企业及美股和港股上市企业的会计处理可以放在一起比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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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关于付费会员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下,关于付费会员收入的确认,首先要判断会员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是否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当前各类电商的付费会员虽然实操中存在购买商品同时支付的会员费,然后可以享有与商品有关的折扣和优惠等,但逻辑上一般是先付会员费然后在购买商品时享受优惠,或者在某一期间购买商品时享有优惠,是把会员费作为企业对客户未来购买商品时应享有优惠权益的一种预收款,只有当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才可以确认为收入,并且需要在会员权益期间进行分摊。

对于付费会员权益涉及第三方平台会员权益,如联盟会员的,则需要将付费会员收入拆分为多个单项履约义务,涉及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的处理。

准则第二十条明确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对于联盟会员,一般支付给其他平台会员权益的价格是确定的,是可直接观察的,那么采用余值法则可判定本平台应分摊的会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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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关于付费会员收入的列报

由于企业多数付费会员的目的是增强客户黏性和增加客户流量,给了付费会员相应的折扣或者各类优惠券权益,实际上是企业支付了客户相关的对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因此我们会看到一些企业在付费会员收入列报上会和客户已经使用的折扣及优惠成本相冲抵,负值列入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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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美股、港股上市公司付费会员服务收入会计处理及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