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养卡有什么风险(给别人养卡的风险)

疫情期间,出行有风险,很多人都想足不出户就能“赚快钱”。于是,不法分子也捕捉到了广大民众在焦虑之下产生的投机心理,“推出”了披着各种花哨外衣的“违法活动”,变着法的把大家卷入到非法活动中。这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反诈视频”里经常提到的“刷单”,但除此之外,其实骗子的花招还有很多种。

【案例1】有偿租借银行卡,赚取“租金”

张某某在一个QQ群上看到有人发布“有偿租借银行卡”的信息。张某某想着,银行卡是我自己的私有财产,既然出借银行卡就能获利,那也算是“合法收入”,何乐而不为呢?于是,为了赚取“租金”,张某某添加了该发布者的QQ,并约定其租借银行卡给对方,对方用于转账、跑分,并承诺事后给1000-1500元的报酬。

【案例2】出售自己和朋友的银行卡牟利

卢某和钟某是好友,2020年,卢某声称找到一门“好生意”,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从中获利。钟某询问如何操作,卢某告诉他,什么都不用做,只需要拿出两张银行卡来,就能定期收到“佣金”。钟某追问其中缘由,卢某告诉他,是有人要用他们的银行卡给网络赌博平台“上分”。钟某有些犹豫,但卢某告诉他,自己的一张银行“租出去”,已经获得近千元的收入。钟某听后不禁心动,于是拿出两张银行卡给卢某。之后,卢某先后向钟某支付了人民币1030元。

在上面两个案例中,当事人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牟利的行为,都触犯了国家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案例1】中,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其租借的银行卡用于非法支付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32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决: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案例2】中,被告人卢某和钟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将用于赌博网站刷资金,还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卖给他人。并且,经查明,通过卢某和钟某共三张银行卡转账的金额共计506669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系主犯,被告人钟某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及均有前科劣迹,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上述两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银行卡的出租和出售行为,而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我们要来看一下,我们平时常用的手机卡,存在着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案例3】近400部手机“养号”,千余人被害

2021年7月,嘉定警方在开展反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发现一个微信号涉嫌违法犯罪。民警顺藤摸瓜,找到了该微信号的主人张某,但据调查,张某今年58岁,平时并不使用微信。经询问,张某说,当初听说某运营商有优惠套餐,就办了这张卡号,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帮他安装了手机卡,并进行过调试。

警方随即发现问题,立刻对位于江桥的某通讯公司展开调查,发现崔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调查发现,崔某与单位同事利用职务之便,在售出手机卡号后,帮助安装为名偷偷注册各类社交平台,并将账号以每个25元左右的价格贩卖。警方进一步循线追踪,发现崔某等人的账号信息,流向购号的上家朱某、李某等人处。8月24日上午,警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崔某在内的通讯行业“内鬼”10人,同时在漕溪路一商务楼内抓获朱某等4名养号、贩号人员,并当场查获各类养号手机394部,手机卡号1120张。

经审讯,崔某、陈某等人初步交代了犯罪事实。未经允许注册的社交账号,经养卡团伙经营后,对外以80-14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倒卖,供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这次警方的抓捕行动,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在从事“倒卖手机号”的地下活动,很多不懂科技的老年人,正是他们瞄准的目标。

因此,我们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网友,不但要看顾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还要叮嘱好家中老人,不要随意把自己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借给”他人,以免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洗钱,稀里糊涂地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总之呢,我们要切记: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即便办理银行卡是自己的,但只要是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仍然构成犯罪。不仅如此,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对于公安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通信运营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非法出租、出售、买卖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

因此,京声律所在此提醒大家,蝇头小利切莫沾,头脑清醒是关键!请务必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出租、出借、出售。要及时到银行部门查询是否有本人名下自己不知道、不使用的银行卡。如发现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情况,请及时注销并保留注销证据,以备相关办案部门查验。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