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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水规计〔2012〕347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水务(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2004年颁发实施的《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及配套定额,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人工工资、材料、设备价格不断上涨,施工工艺不断改进,按现行水利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编制规定计算的部分工程单价已不符合水利工程建筑市场水平。为合理控制水利工程造价,亟需对部分定额、人工预算单价等事项进行调整,为此,水利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人工预算单价等事项调整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自2012年11月1日执行,未明确事宜仍执行《补充规定》及配套定额,《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报国家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执行部颁定额及编制规定;已批复项目不再调整工程概算,预计投资不突破批复概算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对已开工且没突破概算的建设项目,业主也可参照上述规定调整与施工承包单位结算费用。

附件:《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定额、人工预算单价等事项调

整暂行规定》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30日

河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水利水电

工程定额、人工预算单价等事项调整暂行规定

为合理控制水利工程造价,特对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及有关费用做如下调整。

一、主要材料基价调整

编制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时,钢筋、水泥、油料、砂石料按以下规定基价计算工程单价,相应价差计入工程单价税金之前(只计取税金,不计入建安工作量,也不作为计算独立费各项费用基数)。

汽油 3600元/t

柴油 3500元/t

钢筋 3000元/t

水泥 300元/t

块石(卵石) 70元/m3

碎石 70元/m3

砂子 70元/m3

二、人工预算单价调整

在目前计算人工预算单价的基础上,不分工长及高、中、初级工,每工时调增2.5元(含税金);调增价差分别计入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施工临时工程之后,不计入建安工作量,也不作为计算独立费各项费用基数);定额有调整的(乘系数等)人工工时数量按定额调整后的数量计算。

三、部分定额调整

1.计算"机械(汽车)土石方运输"工程单价时,人工、机械乘以0.8系数。

2.计算"薄防渗墙(墙厚小于等于30cm)成槽"工程单价时,人工、机械乘以1.1系数。

3.计算省补充定额"人工凿混凝土键槽、人工凿钢筋混凝土键槽" 工程单价时,定额乘以0.8系数。

4.计算省补充定额"风镐凿混凝土键槽、风镐凿钢筋混凝土键槽" 工程单价时,定额乘以0.4系数。

5.计算省补充定额"机井成孔"、"井管安装"、"井柱桩冲击钻机冲孔"工程单价时,人工、机械乘以0.7系数。

6.补充"基础灰土垫层(蛙式打夯机夯实)工程预算定额。

四、其他事项调整

1.工程保险费:地质条件复杂、基础处理技术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在易受风暴潮侵害的沿海河口、易发生洪水的河道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国家有要求必须投保的水利工程项目可计列工程保险费。其他水利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计列此项费用。

2.建设单位开办费:新建、扩建工程按建安工作量和表中开办费内容计算,500万元以下和有正式管理单位(由国家正式批准的编制和技术管理人员)的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不计算此项费用。开办费标准如下:

建安工作量超过10000万元时,执行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根据经常费计算期(月)按建安工作量和表中开办费内差计算。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内插值÷12)×经常费计算期(月)。经常费计算期(月):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合理总工期,从工程筹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加2~3个月。经常费标准如下:

建安工作量小于50万元时,可通过内插外延计算;建安工作量超过10000万元时,执行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4.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算,列入"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工程管理经常费"之后。

5.设计报告评估费:含在各阶段设计费中,具体计算中参照河北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0]第10号)估算各阶段咨询费用,或根据预测审查会议次数、费用标准估算所需咨询费用,反算出占设计费计费额的百分比,计入设计费浮动值。

附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附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附3:河北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0]第10号)

附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2002]520 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 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附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

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3

河北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0〕第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划委员会,省工程咨询协会: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在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外,涉及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咨询机构与委托人协商议定。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四、本通知自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1283号文件

附件1

附表:

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设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先进水平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附表二)。

附件2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表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表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 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表一: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表二: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附表三

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 12 —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