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按:挂靠经营是市场经营活动十分普遍的现象,如:物流行业货代从业人员或船东以被挂靠公司资质,向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被挂靠公司按照提供运输服务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取运费,法律并未禁止,被挂靠公司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挂靠经营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违法性,更不应具有刑法违法性。但是不规范“挂靠”乱象重生,而被经侦或税务稽查认定为“买票”的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而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案件频频发生。编者就物流行业挂靠经营的合法性和非法“买票”的代开行为区别分析如下:
一、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指物流行业货代从业人员或船东(挂靠人)使用被挂靠公司的经营资质,以被挂靠公司名义接受托运人委托运输,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签订后,挂靠人始终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和账户,办理船货运输对接,收付运费,开票等履行合同义务的活动,被挂靠公司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的一系列过程。
那么挂靠经营开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我们从两个文件及官方解读加以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该公告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4年07月0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意见指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
(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物流企业挂靠经营是行业普遍现象,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对外承接运输业务,提供了运输服务,收取了运费,并以被挂靠公司开具与实际提供运输相符的发票给托运人,符合税总39号公告及解读和法研【2015】58号意见,既然挂靠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违法性,更不应具有刑法违法性,因此挂靠经营的开票行为是合法的。
但挂靠经营一定要规范,符合挂靠要件:
要从业务发生开始始终按照业务流程以被挂靠公司名义与上下游对接业务,签订运输合同,由被挂靠公司收取运费,再按合同约定支付承运人运费。事后挂靠开票,必定先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了业务,就不可能做到规范,就会存在资金回流而被否定合法挂靠行为。
二、虚开、代开都是非法买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指行为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增值税发票指行为人指行为人进行了实际业务,以他人名义为他人为自己代开与实际数量或金额相符的增值税发票。
在物流行业很多物流企业先以自己名义从事了运输业务,再向开票公司买票,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自己或他人抵扣进项税款。物流企业先以自己名义从事了运输业务,支付了运费给承运人后,再由开票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自己抵扣,需要另行支付运费给开票公司,开票公司收取点数后,再付给物流企业或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必然存在资金回流,一旦资金回流在检查中发现,就否定了开票方收取了运费,就不符合挂靠要件。
按照税总(2014)39号公告及解读,“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之规定,一旦发现受票方可能会被要求进项转出。
至于是否构成刑事违法,虽然目前“如实代开”是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论罪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一旦出现被认定“如实代开”将会带来较大麻烦。
以上与大家分享了挂靠经营与非法买票的区别,在挂靠经营过程中,物流从业人员和船东应提高风险意识,挂靠经营应始终以被挂靠公司名义从事运输业务,以被挂靠公司名义与上下游签订运输合同,并以被挂靠公司据实开票收取运费,并按合同支付给承运人运费,不能以自己名义先与承运人签订了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后,再从被挂靠公司收回运费。
只有规范才能合法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