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风险的转移还是什么(保险是风险转移吗)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其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来了,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均应“自甘风险”吗?今天,我们一起来听听公职律师以案说法、以案释法。



案例




2021年9月19日,张某、王某等几个小孩在小区打篮球时,张某被王某冲撞推搡导致其摔倒在地而受伤,花去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因张某和王某均是未成年人,事发后,双方家长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诉之法庭。王某的父亲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王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张某摔倒是由于和王某有肢体碰撞,王某有推搡张某的行为,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篮球运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危险性,原告及监护人应当知晓,对这次受伤亦应自担一定风险和责任。据此,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无独有偶,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人韩XX“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申请,对韩XX提出的“被申请人梁XX参加滑雪的行为属于自愿冒险,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及时给予了必要的救助,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指出:“滑雪系一项风险较高的文体活动,但并非参与所有高风险的文体活动均适用‘自甘风险’的民事责任免责规则,仍需考量双方当事人参与该项活动时是否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明确韩XX在事故中未尽到“减速”“避让”等规则义务,应对梁XX的受伤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维持了原审判决中再审申请人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经营方承担因滑雪场标识不够完善的补充责任的判决。


公职律师析理释法




《民法典》第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紧接着指出“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自甘风险”原则已经在很多判例中运用,但关注直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较多,给人错觉似乎只要是在运动中受伤,均应“自甘风险”,但从前述判例中可以看到,其例外条款也常有适用,这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一是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活动自身存在一定风险(即危险性是因活动自身的对抗性、激烈性等因素所固有的),参与者在明知的情况下自愿参加。


二是该原则的本意就是要解除文体活动中规则范围内合理冲撞等造成损害的赔偿担忧,合理分配运动参与者的责任。


三是该原则的“除外”情形是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的造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能适用此原则。而是否违反活动规则,将成为判断是否适用该原则的重要依据。


公职律师建议



1活动的参与者。一是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该活动。二是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三是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其他参与者造成人身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2活动的组织者。一是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可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地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


3受害方。受到伤害的活动参与者,一方面可以从加害方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办方是否尽到安保责任等方面去追究侵权责任或补充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反思自己是否尽到对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在不能从以上方面追究他方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接受“自甘风险”的结果。


同时,不论是活动参与者还是活动主办方,都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来分担风险,增强责任方的风险转移能力,让受伤害者更好地得到救助。


爱好运动的小伙伴们,“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但是并不意味着大家就可以在运动场上不顾一切地恣意冲撞,在开心锻炼、投入运动的同时,审慎地注意他人和自己的身体甚至生命安危,永远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法律义务。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 姣
审核:曹进、尹艺霖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眉州监狱(案例分析由眉州监狱公职律师何履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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