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银行卡有什么用(收集银行卡有什么用处)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一女子收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某于2017年在泰国认识了“猴子”(身份不详)。2018年3月,“猴子”联系蔡某表明自己在网上搞网络赌博,请蔡某作为中介人,帮忙收购银行卡、U盾(含银行卡号及U盾密码)用于资金进出账,承诺支付蔡某每套每月100元,卡主每套每月1000元的费用,具体分配可由蔡某决定。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蔡某联系下线邹某某(已判决)收集银行卡、U盾共计49套。邹某某将收集的银行卡套件交给蔡某,蔡某再将上述银行卡套件转交给“猴子”。被告人蔡某从中获利3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31000元,且主动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廖某某经济损失100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蔡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蔡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