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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公安交管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近日,益阳公安交警部门推出优化交通管理服务“五条措施”。

“五条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遇恶劣天气或车流高峰期,对涉及民生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特殊物资运输车辆优先放行。

二、对企业批量采购的货车上牌,实行预约受理、集中办理、延时服务,实行货车综检、安检、环检“三检合一”,确保检车“排一次队、上一次线、交一次费”。

三、对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品等民生物资的企业运输车辆,发生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被查获的,现场整改后不滞留、不罚款、不扣证。

四、对企业取得新能源号牌的中小型货车,城区内不受通行限制规定;对其他中小型货车,城区非重点核心路段夜间22点至凌晨7点不限行;对企业特殊货运需求,不影响城区污染防治和交通状况的情况下,增加办理部分通行证。

五、外地牌照中小型客车,在益阳辖区内发生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第1、2次予以告知提醒,第3次依法处理,严格落实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常见违法先行提醒等制度。

关于《益阳公安交警部门优化交通管理服务“五条措施”》相关内容的解释

一、“城区重点核心路段”是指梓山路、康富路、玉兰路、龙洲路等按“蓝天保卫战”要求从严管控的路段。

二、“企业特殊货运需求”是指企业驻地在禁行区域内,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确需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生产、生活必需物资运输确需经常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

三、“一般道路交通违法”是指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和轻微道路交通违法之外的道路交通违法。

四、“轻微道路交通违法”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交通违法代码:1040);

(二)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交通违法代码:1049);

(三)机件不全(交通违法代码1073);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交通违法代码:1075);

(五)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通违法代码:1076);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交通违法代码:5038);

(七)挂车机件不全的(交通违法代码:6036);

(八)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代码:1089);

(九)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代码:1090);

(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交通违法代码:1109);

(十一)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代码:1110);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交通违法代码:1115);

(十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通违法代码:1108)。

五、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一)酒驾醉驾(交通违法代码:1712、6022、6032、6033、6034、6035);

(二)严重超速(交通违法代码:1721、4706、4707、4710、4713);

(三)超员超载(交通违法代码:1627(重点是6至9座载客汽车)、1637、1638、1639、1710);

(四)疲劳驾驶(交通违法代码:1730、1731);

(五)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交通违法代码:4614、4704、4705);

(六)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不包括“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交通违法代码:1043);

(七)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交通违法代码:1087);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代码:1243);

(九)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代码:1002)。

六、“常见道路交通违法先行提醒”是指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停车(交通违法代码1039);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交通违法代码:1048);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交通违法代码:1211);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交通违法代码:1352);

(五)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交通违法代码1353)(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