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已终结什么意思(本案终结是什么意思)

基本案情:

河北某地纸箱厂与山东某地食品有限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河北某地纸箱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货款3.9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负担案件诉讼费等。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河北某地纸箱厂胜诉。然判决书生效后,山东某地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

2021年7月28日,河北某地纸箱厂依据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山东某地食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9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负担案件诉讼费402元、执行费485元并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法院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冀05XX执13XX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山东某地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冀05XX执13XX号决定书,决定对山东某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拘留15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

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冀05XX执13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查封。另,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某地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保险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到其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做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