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减资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但是未规定按比例还是不按比例减资,如果大股东做出决议向个别股东减资,这个决议有效吗?
案情
华某起诉圣某虫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圣某虫公司于2018年按照正常程序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会议内容为审议XX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中210,438元进行定向减资,注册资本由6,313,131元减少至6,102,693元,减少的部分出资返还给原出资人,相应修改章程。原告华某认为公司决议违法,不同意。
华某占圣某虫公司24.47%的股权,其他同意股东占总股数的75.5286%。
律师解读
本案中,公司减资已经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是否意味着这些决议内容成立并合法呢?
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公司章程是否对此做了另外约定?
圣某虫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一样,没有另外约定。
其次,公司章程中的减少注册资本包括同比例和不同比例减资吗?
公司法中的“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仅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比例减少,因不同比例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实际上是以多数人意见改变了公司一致决定所形成的股权架构,使部分股东的股权比例增加,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部分股东承担的风险就更高,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
最后,股东投资款注入公司之后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如果通过决议直接返还投资款,实际上是未经清算程序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变相向个别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不仅有损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财产权,还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无效。
当然,公司自治,在公司内部章程仍然是最大的,如果公司章程有另外约定的,应当优先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涉及到减资事宜,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