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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的一个傍晚,一声巨响将路人的目光引向了马路上。一辆小轿车将正在过马路的男子撞飞,男子被撞后倒地不起。

随后悲剧再次发生,第二辆轿车突然冲出,从男子的腰部碾压而过,行人立刻拦车却没有拦住第二辆车。

一分钟后,第三辆车出现,从男子的颈部碾压过去,第三辆车和第二辆车一样肇事逃逸。

一车撞倒,两车碾压,三辆肇事车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受害者家属遭遇索赔难,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行人遭遇飞来横祸

车祸发生后有人发现躺在地上的男子有些眼熟,便连忙给同村的屈永海打了电话。

屈永海赶到车祸现场后确认,被三辆车连续撞击的男子是他的哥哥屈永和。经救护人员确认,屈永和在这次事故中当场死亡。

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总共三辆肇事车辆,现场却只有第一辆车的主人在场,第二辆、第三辆车的主人已经逃逸。

因此,警方也无法认定这三辆车的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屈永和的意外身亡,到底与哪辆车有直接关系?

屈永和今年42岁,没有结婚,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弟弟屈永海称,自从哥哥没了之后,老父亲一直没有振作起来。

老人在得知大儿子车祸死亡的消息后,心脏受不了直接住院进行治疗。让屈永和一家人难以接受的是,肇事司机的态度。

案发后,屈家只收到了肇事司机刘国涛支付的4万元赔偿款,这笔钱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司机至今没有上门道歉。

死者弟弟屈永海:“通常人里都有一个情或者一个理,我就敢这么说,他们家没有情也没有理,没来过我们家,没有一点人情味。”

2016年3月,在屈家人的强烈要求下,警方出具了这次事故的认定责任书。事发时,屈永和是在斑马线上过马路。

所以此次事故中,屈永和没有责任,而肇事司机刘国涛,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违反了避让行人的规定。

屈永和的家人想不明白,为什么只是判定刘国涛违反了避让行人的规定,难道屈永和的死亡和他没有关系吗?

之后,屈家人将刘国涛,以及为刘国涛车辆承包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全部损失。

关于刘国涛的责任认定,法院是这么解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只是一个证明的效果。

这份认定书,法院可以采信、部分采信或者不采信。更何况本次案件中的责任认定,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肇事司机是否进行了施救行为?

为了保证全面了解事情的发展,法官来到了事故发生的现场。

案发时,屈永和是在斑马线上正常过马路,刘国涛驾驶的车辆撞击他后,又拖拽行驶了20米左右。

当时是18:30左右,天已经有点黑了,所以警方调取出来的监控录像并不是特别清楚。

由于当时的光线太暗,监控中无法看清第二辆、第三辆肇事车辆的信息。因此,屈永和一家只能选择向刘国涛索要赔偿。

除了无法看清其余两辆车的信息,监控中也无法看清刘国涛当时的驾驶状况。

刘国涛的代理人认为,刘国涛确实将屈永和撞倒了,但是并不是导致后面的事情必然发生。屈永和的死亡,和后面两辆车的司机关系更大。

后面两辆车应该谨慎驾驶,可他们不仅没有谨慎驾驶,还在碾压了屈永和之后驾车逃逸。

关于刘国涛的想法,屈永和一家人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如果不是刘国涛将斑马线上的屈永和撞倒,根本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

屈永海:“你把我哥撞倒了,你是第一责任人,当时撞出去了,你为什么不做好措施?”

原来案发后,刘国涛并没有马上在现场摆放警示牌,在后两辆车碾压逃逸后,他才将警示牌摆放好。

屈永海称,如果在案发后刘国涛立马放置警示牌,可能就不会有二次事故发生。案发10分钟后,刘国涛才做出行为。

但刘国涛方认为,事发后刘国涛有及时拨打求助电话,同时他还是这场事故中唯一停车施救的肇事司机。

2016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就刘国涛到底有没有尽到施救义务进行争辩。

屈永海一家认为,刘国涛没有做到司机的基本义务,事故发生后应该立刻摆上警示牌亮起双闪,刘国涛当时却在打电话。

刘国涛的代理人则认为,刘国涛打120和110就是最为切实可行的施救行为。

那么法院是如何看待刘国涛的这些行为呢?

最终法院认为,刘国涛没有在10分钟内摆放三脚架,导致屈永和被两辆车先后碾压,这是刘国涛需要承担主要过错之一。

屈永和一家人对刘国涛提起了另外一个质疑,他们认为案发时,刘国涛根本没有踩刹车。

笔录前后矛盾,肇事后是否紧急刹车?

屈永海:“它从斑马线到我哥身体那块,20多米一点刹车迹象都没有,干吗呢?你踩刹车了吗?”

刘国涛在警方的笔录中表示,自己当时迅速踩下了刹车。

但是在对刘国涛车辆行驶速度所做的司法鉴定中显示,没有发现相关的制动痕迹,行驶速度无法确定,这又该如何解释?

法官在仔细查看了笔录后也发现:“被告的笔录中,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在9月25日警方询问案发情况时,刘国涛的陈述是自己立即踩下了刹车。

9月26日警方询问,为什么下车后没有立刻摆放警示牌。刘国涛的陈述是,当时自己懵了,驾驶车辆又往前开了一部分后停下。

刘国涛是否踩了刹车,关系到对受害人屈永和身体的冲击,是否达到一定程度的侵害。

从现场撞击的图片来看,撞击的痕迹比较明显,力度也比较大。法院最终认定,刘国涛在对于是否踩刹车的问题上,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屈永和的死因无法确定

原告屈永和一家认为,被告刘国涛不仅违反了礼让行人的规定,还踩刹车不及时,并且案发后也没有及时摆放警示牌,才导致屈永和的死亡。

他们认为,刘国涛应该对屈永和的死负主要责任,

在尸检报告中鉴定结果显示,屈永和的死亡是由颅脑损伤、合并性创伤性休克造成的。法院认为,后两辆车的碾压可能会造成颅脑损伤。

但刘国涛的第一次撞击,也属于多发性合并的创伤性休克,也足以导致屈永和死亡。

从现场证人和刘国涛的证词,还有屈永和第一次被撞后的状态来看,它不是一个轻微的撞击。

受害人已经不能站起来或者坐直,也无法正常的交流,显然刘国涛造成的撞击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再结合法医的鉴定,法院通过全案考虑,确定刘国涛有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三车肇事,第一辆车是否要承担全责?

原告认为,这场事故中三辆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余两辆车逃逸,刘国涛应该按连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如果刘国涛认为这样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找到其余两辆车后,再主张自己的权利向他们索要赔偿。

法庭上,围绕刘国涛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展开激烈的争辩。

屈永和一家认为他应该承担全责,但刘国涛认为三辆肇事车辆平分,自己应该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从整个交通事故来说,刘国涛是第一个将吴永和撞倒的人。如果他没有将屈永和撞倒,就不会有后续两次事故的发生。

其次屈永和有两个死亡原因,颅脑损伤和合并性休克创伤,第二个原因和刘国涛的撞击有非常大的关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如果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全部的损害结果,那么两个侵权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刘国涛的撞击行为足以导致屈永和死亡,他应当承担所有赔偿。等找到其余两辆肇事车辆后,他可以再向其主张权利。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在判定刘国涛负全责后,保险公司和刘国涛之间又产生了分歧。刘国涛代理人认为,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因为这车是在保险期间内出的事故。但保险公司却称,这场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限额内。

刘国涛驾驶的这辆车购买于2013年6月,他同时购买了三份保险,机动车交强险、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但保险公司却只同意赔付不计免赔险,拒绝赔付30万元的商业险。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刘国涛的车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应该未按期检验,这条责任免除的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该进行赔偿。”

但刘国涛的代理人表示,保险公司的这一条款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国家规定,6个月以内的新车是免检的。

刘国涛认为,保险公园以未年检为由,是不合理的。

最终法院认定,刘国涛没有进行车辆年检,属于行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2016年8月1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屈永和一家各项损失共计41万元,被告刘国涛赔偿原告28万余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其余两辆肇事逃逸车辆被抓获后,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也会面临最高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