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的员工有什么保险(顺丰员工有保险吗)

这是我在2021年的第125篇原创文章。

2019年8月,刘某根据公司安排投保了“顺丰员工重疾险方案一电子保单”,重疾保险金20万,条款规定:“被保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者症状”导致的疾病不予理赔!

2020年9月,刘某入院医疗,住院病历现病史“发现右小腿肿物两年多时间”,出院诊断:右小腿黏液性脂肪肉瘤,符合重大疾病的理赔标准。

2020年11月,保险公司以本次重疾是由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导致的为由拒绝理赔。


典型的就医时说漏嘴,踩中重疾险的坑导致拒赔!


大家可千万记住啦,健康保险对投保前的疾病或症状几乎都是不会承保的,更何况这是20万的理赔呀!


下面我们来看看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应对。

首先,“什么什么不赔”这类条款内容都是需要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


根据《保险法》第17条,未做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投保时有提示和说明清楚:被保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者症状导致的疾病不予理赔。


其次,“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这种描述存在歧义、缺乏标准!


刘某作为非医学工作者缺乏对疾病的认知,入院口诉的“发现右小腿肿物”并不一定就是重大疾病的症状!


最终,一审二审历时11个月,20万全额理赔。

非常常见的既往症不赔的例子!买了保险后,咱们就医时可千万别再提过往症状和疾病了。


随着保险公司销售行为越来越规范,保险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将做得非常完善了。


不赔就是不赔,未来可能不再有周旋的余地!


也就是说,未来的保险消费者更需要提高个人对保险条款的认知,或者更需要有专业的经纪人提供知识服务。


投保前保险产品的审视和理赔时就医的提醒,对所有保险消费者来说都将越来越重要!


以上,有保险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