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价格调控基金(什么是价格调控基金管理)

价调基金管理

基本编码zheJFuWdLPbVJFca00Lijf

权力类型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机构价格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陕西省价格条例》(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用于下列情形:(一)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价格补贴;(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四)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价格补贴。 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重要商品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以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重要商品的供应,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第三十三条:〔农产品价格保护〕 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持续降低且降幅较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保护性价格政策等调控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全文。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