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资金回流什么意思(发票资金回流怎么解释)

以往做企业的朋友大多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资金回流仅仅会引发增值税风险没有其他的问题;我通过下面的案例介绍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虚开发票资金回流会引发那些涉税风险。

案例:2021年6月,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了收购的子公司在收购前的税务违法行为。其当地税务稽查局认定,上市公司所收购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收取涉案虚开发票回流款在各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部分,共计2,152,608.27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30,521.65元。

以往做企业的朋友在应对虚开发票案件时,确实没有想到个税文件还能这样嵌套着适用。在刑事案件当中,因为虚开是一项重罪,支付开票费和收取回流款往往仅仅被作为定性虚开的指标。但在税务行政处理中,仍然会对个人所得税一并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因此,当地税务稽查局应当是认定吴某某为被收购子公司的投资人,而不仅仅是法定代表人,并进而适用了前述税务文件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会引发增值税风险,其资金回流还会引发投资者(股东)个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