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省道石湫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公告
341省道南京溧水段一级公路,已具备通行条件并验收合格。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迁移宁杭高速公路苏浙省界收费站等事项的批复》(苏政复[2014]81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341省道石湫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交公〔2018〕7号)文件精神,341省道南京溧水段苏皖交界处设立石湫收费站,定于2018年4月1日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费起止时限
2018年4月1日至2033年3月31日,时限15年。
二、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普通公路收费站同类标准执行。
小型拖拉机、正三轮按每车次5元收费;
一类车辆:客车≤7座按每车次10元收费;货车≤2吨按每车次12元收费;
二类车辆:客车8-19座按每车次12元收费;货车2-5吨(含5)按每车次15元收费;
三类车辆:客车20-39座按每车次15元收费;货车5-10吨(含10)按每车次25元收费;
四类车辆:客车≥40座按每车次15元收费;货车10-15吨(含15),20英尺集装箱车按每车次30元收费;
五类车辆:货车>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按每车次45元收费;
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1.5元/吨车次执行。
三、免征范围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2.进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3月22日